針對107年5月22日報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重新審查前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附款之中廣2頻道換照處分乙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核配予講客廣播電台及原住民族廣播電台使用頻率之處分已確定,完全不受此訴訟判決影響,依法營運無任何疑義,本案則將俟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歷史資料
針對本(22)日報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重新審查中廣2頻道乙事,NCC表示,本案之標的為該會前一屆委員會於105年6月30日作成之換發中廣公司廣播執照之處分,該處分附附款要求中廣公司應無條件繳回中廣音樂網及寶島網兩網頻率,案經中廣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由於目前NCC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將俟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起上訴。
NCC進一步說明,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係政府前為執行「遏制匪播」任務所核配之頻率,中廣公司並曾於96年即承諾於該頻率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行政院102年12月2日審查「第11梯次第1階段廣播電臺釋照規劃」草案會議結論,亦原則同意NCC之規劃,有關收回中廣公司兩全區網保留予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部分,由兩會共同研議,就未來廣播事業之營運模式及經費需求提出完整規劃與評估以完成規劃方案。NCC爰於105年6月30日換發中廣公司廣播執照之處分書載明,該公司配合執行『遏制匪播』政策所使用之音樂網及寶島網頻率,於客委會或原民會完成全國性廣播電臺規劃,依法申請並獲核配音樂網或寶島網現用頻率時,應無條件繳回所使用之頻率,不得請求補償。
本屆委員會嗣後陳報由行政院於105年8月16日同意由原民會及客委會分別設立全國性之原住民廣播電臺及客家廣播電臺,並收回中廣二網頻率。NCC並依原民會及客委會之申請於105年12月5日指配供原住民族及客家族群設立電臺使用,二網依法應予收回。
NCC強調,講客廣播電台及原住民族廣播電台均係依法申設並核配頻率,且於該兩電臺核配頻率處分案中,利害關係人均未主張不同意見,核配該二電台使用頻率之處分已確定,亦完全不受此訴訟判決影響,依法營運無任何疑義。
NCC再次強調,中廣音樂網或寶島網於96年即經該公司承諾經主管機關指配予他人後即無條件繳回,如中廣公司提出不同主張已明確違反96年趙少康入主該公司之承諾,NCC亦將就相關處分一併審酌;頻率收回係依行政院政策,保留予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促進原、客族之文化傳承及言語保留,保障客家及原住民族等族群之廣播媒體近用權,皆具公益性及公共性。
連 絡 人:簡任視察 陳書銘
電 話:02-3343-8503
行動電話:0966-618-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