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預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暨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草案,廣徵各界意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今(8)日在第1056次委員會議中,審議通過依電信管理法預告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X值)及實施年度期間與112年至113年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草案,預告期間為14日,廣徵各界意見,俾利後續審查。
NCC表示,現行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是依照電信法(舊法)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於109年3月5日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措施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其中批發服務的X值為7.48%,零售服務的X值為2.15%;適用期間為109年4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止。而現行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係NCC依電信法(舊法)規定計算,並經109年12月2日第940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同年12月14日公告,供作行動業者訂定接續費時之上限費率,適用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NCC說明,參照111年4月15日所公告五個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今日則續依電信管理法(新法)第33條、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及第3條第2項規定,預告「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為使電信法平順轉軌至電信管理法,本次預告內容與109年度公告內容相同,將電信法下的主要資費項目對應至各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內,並配合電信管理法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NCC表示,針對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其所提供的寬頻上網服務電路月租費進行調降,調降幅度為「2.15%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針對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的市場顯著地位者,包含電信事業與用戶間、電信事業間之介接電路,以及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與網際網路互連頻寬等5項批發服務資費,調降幅度則為「7.48%減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均依主計總處每年所公布的物價指數而定,管制期間至113年3月31日止。
NCC說明,依據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之接續費(指其他電信業者利用行動通信業者網路提供語音通信時,應支付予行動通信網路業者之接續費用)應按主管機關公告定之。爰NCC擬公告112年至113年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上限費率,供經認定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遵循。
NCC最後表示,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作業。歡迎產、官、學、研各界對這項草案有寶貴意見者,都可以到NCC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提出意見。
連 絡 人:黃專門委員睿迪
電 話:02-33438303
0953-531-929
連 絡 人:閻專門委員立泰
電 話:02-33438104
0919-324-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