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及新聞報導等,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新聞頻道應確實遵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如有違反前揭規定致損害視聽眾權益,亦有違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皆將依法辦理-歷史資料
鑒於近日部分新聞頻道於進行選舉相關報導及評論時,未注意公平原則及內容有未善盡查證之虞,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嚴正表示,各新聞頻道應確實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目前部分經申訴與檢舉案件將依法辦理。
NCC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第3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如有違反,依據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規定,衛廣事業製播之節目應尊重多元文化、維護人性尊嚴及善盡社會責任多元,製播新聞及評論並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
各新聞頻道身為媒體公器,於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報導時,應確實遵照前揭規定,如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者,該會除將移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另並將視是否有營運不當致損害視聽眾權益之情事,要求限期改正,違反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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