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 並備查鏡電視上架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112)年6月28日第1072次委員會議決議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電視公司)申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等變更;同次會議另許可凱擘集團所屬金頻道等12家、台固集團所屬永佳樂等5家、中嘉集團所屬吉隆等12家、天外天數位、大新店民主及屏南共32家系統經營者申請之頻道變更。
NCC說明,鏡電視公司自111年4月間提出負責人變更申請,該會考量經營階層對衛廣事業之營運具重大影響,於審理過程中多次請該公司補充說明,並就外界疑慮之附款履行狀況,函請他機關協助調查,且赴立法院專題報告提交調查結果。NCC於今日安排擬任人到會瞭解該公司未來營運策略等議題,經審議討論,參與決議之6名委員中,計有2位委員棄權、4位委員同意許可,並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附加停止條件,要求該公司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切結書陳報NCC,本次處分始生效力;該公司全體股東須切結以下內容:「股東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並無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情形」。該會表示,將持續依法監督該公司,追蹤「鏡電視新聞台」申設許可附款之履行情形。
NCC另表示,針對32家系統經營者申請營運計畫中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其中有關八大娛樂台、Z頻道、冠軍電視台及台視綜合台等基本頻道位置異動或頻道使用方式變更部分,該會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相關規定,經綜合考量是否增進或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頻道內容之多樣性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後,經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許可。
另外上揭系統經營者申請之變更內容中,涉及新增付費頻道(0元)鏡電視新聞台於第86頻道及付費頻道(0元)幸福空間居家台頻道位置異動部分,該會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予以備查。
NCC表示,針對前揭頻道異動,系統經營者應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於前五日以書面、其他足讓訂戶知悉之方式,或連續五日於系統及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通知訂戶。
NCC強調,該會對廣電媒體之管理,係依相關法令辦理,為落實媒體專業自主,維護公眾利益,該會亦將於權責範圍內敦促所轄廣電媒體強化內控機制及落實公司治理之常軌,以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健全傳播環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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