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12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141002290號
主旨:公告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特定村里提供112年度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24條、同法第12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及本會111年2月16日第1002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指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新北市、新竹縣、苗栗縣、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及連江縣等7個縣市計14個需求預定建設點(如附表)提供112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
二、經指定提供112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及準用第6條至第9條規定,併本會前揭指定之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將普及服務淨成本納入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於111年6月1日前,提出112年度電信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向本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經本會核定後,再予以公告該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及擬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三、為使偏鄉民眾得以申裝穩定、快速、高品質之市內數據電路及寬頻上網服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指定寬頻需求預定建設點納入所報112年度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並載明寬頻網路建設詳細說明(含預定實施方式、內容、預估成本、住戶寬頻需求及應用等資料),由本會審議其經濟有效性及技術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