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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規命令公告

發布日期109/09/16

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通傳北字第10950047950號

主旨:公告「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供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 基地臺(含強波設備)。
  2. 微波電臺。
  3. 天線直徑逾三公尺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4. 無線廣播電臺。
  5. 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6. 無線電視電臺。
  7. 無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
  8. 電視增力機。
  9. 電視變頻機。

(二)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1. 船舶無線電臺。
  2. 航空器無線電臺。
  3. 計程車無線電臺。
  4. 實驗研發無線電臺。
  5. 警政、消防、災防、醫療救護、海巡、救難、鐵路、公路、捷運、航空地勤、漁業、水利、氣象、學術教育、司法、矯正機關、外交、港埠、林務、關務、移民勤務、電力、自來水、瓦斯、石油及其他專用無線電臺。

(三)業餘無線電臺。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使用頻率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一)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二)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三)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

(四)行動衛星地球電臺。

(五)個人定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 PLB)。

(六)隨插即用之無線射頻零組件/模組。

(七)低功率射頻器材,但不包括下列器材:

  1. 無線射頻辨識器材之被動式電子標籤。
  2. 不具無線通信功能之無線充電器。
  3. 符合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之無線遙控器,且最大射頻輸出功率1毫瓦特(mW)以下之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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