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O七年
四月
二十七日
1074000993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依「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一般事項
(一)競價作業:依本會公告之日期,並自當日上午十時整開始辦理競價。
(二)報到規定:
1、報到時間:前款競價作業當日上午九時至十時。
2、競價者得由其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於競價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或駕照擇一,外籍人士為護照)於報到時間內至報到處完成報到手續;未完成報到手續者,喪失報價之資格,其所繳納押標金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3、每一競價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除前項指定證件外,並應於競價當日攜帶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報到。
4、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完成報到手續後,本會發給競價專用識別證,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須全程佩戴,並依本會指定之位置入座。
(三)本會於競價作業前,舉行競價作業流程說明會,以使競價者明瞭競價流程。若競價者未派員參加說明會,仍應遵守競價作業相關規定。
(四)於競價日開始前,遇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宜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發生者,本會得宣布更改競價日期,並另行公告之。若各競價標的均無審查合格者投標,則不辦理競價作業。
(五)其他有關區域性廣播事業執照競價作業注意事項,悉依本辦法、「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申請經營須知」及「廣播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案審查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 報價規定及開標程序
(一)競價者應依報價單格式(如附件二)、標封(如附件三)及所載方式報價,報價之價金應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單位;競價者之報價單內報價之各欄位請填寫中文大寫例如: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或填寫阿拉伯數字例如:1、2、3、4、5、6、7、8、9、0。
(二)報價單應放置於標封內,依本會指定之順序遞交,報價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若僅有一競價者,仍進行競價。
(三)報價單拆封順序依序為金門、桃園、基隆、新竹、臺北(依首字筆劃數由小至大)。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報價:
1、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1)報價標的非所申請之標的。
(2)報價數值未能清楚確認或辨別。
(3)報價數值空白或提出二個以上不同報價。
(4)未於本會指定時間內遞交報價單。
(5)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報價單位進行報價。
(6)其他經本會認定為無效報價之情形。
2、報價單無事業(事業籌備處)章或董事長(發起人或捐助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3、報價數值塗改而無事業(事業籌備處)章或董事長(發起人或捐助人代表)簽名或蓋章者。
(五)競價者有前款視為無效報價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六)所有競價者遞交之報價單標封全部拆封完成後,再依序公開各競價標的之底價。
(七)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二以上競價者之報價在底價以上,且為相同最高報價時,採抽籤方式決定暫時得標者。
(八)若競價者之報價均未達該競價標的之底價,本會應予廢標。
四、 競價室規定
(一)本會為辦理競價作業,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二)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於報價開始前進入競價室,於報價時間內,非經本會同意,不得進出競價室。
(三)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中,不得使用任何具有通訊、攝影、錄音、發聲等功能之電子設備,並請將手機放置於桌上置物盒中;其有擾亂競價室秩序或妨害競價公平性之行為者,本會得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四)競價者因違反規定而喪失競價資格者,競價者之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即離開競價室,並繳回競價專用識別證,不得再進入競價室。
五、 其他注意事項
競價程序進行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宣布暫停競價作業程序,並視情形決定後續處理方式:
1、發生不可抗力情事。
2、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情事。
3、其他不宜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