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oo年
十月
二十五日
100年10月2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10043027090號公告修正全文15點;並自100年9月14日生效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確保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信號品質,避免各電臺信號相互間之干擾,爰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定工程設備技術標準適用於在規定頻道內發射數位電視信號供公眾接收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
三、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 數位無線電視:指以數位方式處理電視節目信號,從發送端節目源匯集、製作、壓縮、調變、發射並傳輸至用戶端接收者。數位無線電視可分為高畫質電視(HDTV解析度為1920×1080P 或1920×1080I 或1280×720P)、標準畫質電視(SDTV解析度為720×480P 或720×480I)及其他數據廣播服務。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採用歐規DVB-T或DVB-T2標準,使用 COFDM 數位調變技術,並得採階層調變方式將高優先等級(High priority)及低優先等級(Low priority)之兩種不同服務類型之節目訊號,在同一電視頻道內,分別以低階及高階調變方式傳送。
(二) 視訊壓縮標準:SDTV得採用MPEG-2或H.264/MPEG-4 AVC壓縮標準,HDTV應採用H.264/MPEG-4 AVC壓縮標準。
(三) 音訊壓縮標準:採用MPEG-1或MPEG-2或AC-3 (Dolby Digital 5.1) 或HE-AAC壓縮標準。
(四) 發射機輸出功率:指發射機輸出端於連接天線輸入端處之射頻平均功率。
(五) 核定電功率: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之發射機輸出電功率。
(六) 天線功率增益:指一無損失之基準天線與特定天線,在同一距離於其最大輻射方向,產生相同場強或功率通量密度時,所需輸入無損失基準天線之功率,與所需輸入該特定天線功率之比,其單位為分貝,簡稱天線增益。基準天線可選自由空間全向基準天線,其增益為零分貝;或選自由空間半波長偶極基準天線,其增益為2.15 dB。
(七) 有效輻射電功率:指天線功率增益與天線輸入功率之乘積,其單位為仟瓦(kW)或仟瓦分貝(dBkW)。
(八) 超高頻:指自300兆赫(MHz)至3000兆赫(MHz)之無線電頻率。
(九) 載波頻率:指用以載送聲音、圖像或其它資訊之無線電波頻率。
(十) 頻道:指載波及其邊帶所佔之頻帶,電視頻道以數目表示之。
(十一) 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指電臺射頻頻譜所佔用之頻帶寬度。
(十二) 指配頻率:指由主管機關依法核准無線電臺發射使用之頻率。
(十三) 頻率容差:指發射所佔用頻帶之中心頻率與其指定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或發射之特性頻率與其基準頻率容許之最大偏差。
(十四) 諧波及混附波發射:指載波之副波及一切不正常之發射。
(十五) 自由空間電場強度:指不受地面或其他反射物之反射影響,所量得之電場強度。
(十六) 電場強度:指在天線感應場外(至少距天線一個波長距離),以2公尺高之標準半波偶極天線所測得之無線電波強度。
(十七) 平均地形天線高度(Height Above Average Terrain ,HAAT):指發射天線輻射中心相對於平均地形之高度,亦即發射天線輻射中心之海拔高度減去平均地形高度所得之高度。
(十八) 平均地形高度:於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上,以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自正北方向畫一基線,每隔45度之方位畫一條輻線,距發射天線地點3公里至15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隔200公尺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海拔高度,將全方位8條輻線在該範圍內所讀取諸樣本地點之海拔高度取平均值,即為平均地形高度;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十九) 涵蓋區域:指發射機於指定頻帶,指定百分比時間及地點下,傳播電場強度大於或等於可用電場強度之區域。
(二十) 同步信號:指使發射與接收雙方達成同步之信號。
(二十一) 偏極化:指電波自發射天線所輻射之電場方向。
(二十二) 掃描:指依照預定方法將構成圖面之圖素(即圖像單元之光值),予以連續分析之方法。
(二十三) 掃描線:指在圖像上之一連續性線條,含有經掃描方法所得之明暗各部分。
(二十四) 交錯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第一圖場週期由奇數掃描線構成,第二圖場週期由偶數掃描線構成,依次掃描。
(二十五) 連續掃描:為一種掃描方式,其圖場週期由數掃描線依次掃描構成。
(二十六) 電視傳輸標準:指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所輻射電視信號特性之標準。
(二十七) 標準電視信號:指符合電視傳播標準之信號。
(二十八) 圖場:指在選定之掃描圖形內,經一次完成之掃描。例如二對一之交錯掃描圖形內,作一次交替線條之掃描。
(二十九) 圖框:指業經掃描之全部圖像。例如二對一之交錯掃描,則兩個圖場可構成一個圖框。
(三十) 寬高比:指圖框之寬度與其高度之比。
(三十一) 地形起伏度:指沿傳播路徑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10公里至50公里間,以規則間距取樣,統計所得累計分布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九十間之地形高度差異,又稱為地形崎嶇因素。可利用五萬分之一或兩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以發射天線地點為中心,全方位8條相隔45度均勻分布之幅線上,距發射電臺發射天線地點10公里至50公里間,排除海洋以及超過國界之區域,每間距800公尺,自地形圖讀取一個樣本地點之地形高度作為統計;若地形崎嶇且不規則,則讀取樣本地點之間距應再縮小。
(三十二) 可用電場強度:指在特定條件下,可達到特定接收品質所需之最小電場強度。數位無線電視在UHF頻段其固定接收最低電場強度標準為48 dBuV/m。
(三十三)接收天線高度:指在接收地點接收天線輻射中心離開當地地面之高度。
(三十四)無線電波:指頻率低於3000秭赫(GHz)在空間傳播而無人工導引之電磁波,又稱赫茲波。
(三十五)干擾:指經由放射、輻射、感應、或其組合之無線電波。在無線電通信系統之接收端產生非需求信號,致使需求信號顯現品質劣化、資訊誤解或遺漏之現象。
(三十六)衰落:指無線電波在傳播過程,由於傳播介質變化所引起無線電場強度之變化現象。
(三十七)同頻頻道:指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無線電波發射,使用相同之射頻頻道。
(三十八)鄰頻頻道:指在緊鄰指配頻道上側或下側之射頻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高頻上側鄰頻道稱上鄰頻頻道;在指配頻道之較低頻下側鄰頻道稱下鄰頻頻道。
(三十九)保護比(D/U):指於特定條件下,接收機為維持接收品質優於一特定值,其射頻輸入端需求信號對非需求(干擾)信號強度之比,須超過某一特定值,此種需求信號對非需求信號功率位準、電壓位準或電場強度之最小比值。保護比若以分貝表示,則為10倍前述功率位準比值之常用對數,或20倍前述電壓位準比值或電場強度比值之常用對數。
(四十)主發射站:提供主要收視區域收視,且發射功率為800 W以上之站臺。
(四十一)改善站: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其站臺發射功率在800 W(含)以下之增力機、變頻機或發射機等稱為改善站。
(四十二)簡易型改善站:為改善收視不良地區之收視,其站臺發射功率單一頻道5 W(含)以下之增力機、變頻機或發射機等稱為簡易型改善站。
四、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工程設備除應符合本技術規範外,並參採歐洲電信標準組織(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 ETSI) EN 300 744,EN 302 755,TR 101 190,TR 101 290和TS 101 154有關數位電視之規範。
第二章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工程設備技術規範
五、數位無線電視頻道之寬度規定為6兆赫(MHz)。
六、數位無線電視頻道之頻率與頻道對照表如附表一。
七、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 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 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 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105% 核定電功率。
3. 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兆赫(MHz)以內。
(二) 調變參數
1. I/Q 振幅不平衡(Amplitude Imbalance): ±2 %以內。
2. I/Q正交錯誤(Quadrature Error):±1°以內。
3. 載波抑制(Carrier Suppression):大於 30 dB(2K mode時適用)。
4. 相位抖動(Phase Jitter):±5 °以內。
(三) 射頻頻譜(RF Spectrum):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MHz)或在帶通濾波器(BPF)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MHz)。
(四) 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五) 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大於32 dB 。
(六) 錯誤位元比(BER):在 Viterbi解碼器之前須小於 1×10-6 。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主發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三)。
八、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 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 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 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105% 核定電功率。
3. 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以內。
(二) 射頻頻譜(RF Spectrum):在授權發射頻道之外的輻射功率必須衰減,以防止對鄰頻產生干擾;肩部衰減(Shoulder Attenuation)值在發射機輸出處應大於 36 dB(±3.2MHz)或在帶通濾波器(BPF)輸出處後面應大於 32 dB(±2.92MHz)。
(三) 諧波及混附波發射(Spurious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四) 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大於25 dB 或輸出之MER值較輸入之MER值應小於5 dB或錯誤位元比(Bit Error Ratio, BER)在 Viterbi解碼器之前須小於2×10-4。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四)。
九、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簡易型改善站之發射機特性規定如下:
(一) 射頻頻率量測(RF Frequency Measurement):
1. 射頻頻率之偏移頻率容許度:±10 PPM 以內。
2. 輸出電功率:小或等於105% 核定電功率。
3. 使用頻寬(Used Bandwidth):5.7053 MHz以內。
(二) 調變錯誤比(Modulation Error Ratio, MER):20 dB以上。
(三) 諧波發射(Harmonic Emissions):應比主波功率低 60 dB 以上。
審驗時應記錄量測值於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簡易型改善站審驗紀錄表(如附表五)。
十、發射機天線之規定:
(一)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以採用水平極化輻射場型為原則。
(二)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得採用定向或不定向。惟必須將天線設置地點、高度、結構及輻射場型事先報核准後方得設置。採用定向時,其輻射場型在水平面之最大值與最小值之比值不得超過 10 分貝。
(三)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應依據我國民航相關法規之規定,與軍民用飛機場保持適當距離及高度。天線鐵塔頂油漆鮮明色彩並裝置夜間識別之障礙燈。
十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最大功率和天線高度
(一) 全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之發射機輸出功率為 10 仟瓦(kW)以下。
(二) 為使每一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均能達到規定之涵蓋範圍,在頻道規劃時必須同時考量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平均地表面上之天線高度(HAAT)及所對應之最大有效輻射功率(Effective Radiated Power ,ERP)限制。每一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於申請籌設許可及執照時必須符合此項規範。11.3列表為針對每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之HAAT值,以及其相對應之ERP參考值。此ERP參考值所代表之意義指:在該HAAT高度之電臺,以該ERP功率輻射,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之涵蓋範圍能達到該電臺原先發射NTSC訊號之B級涵蓋範圍。
(三) 就UHF頻帶數位無線電視頻道24至53之數位無線電視電臺HAAT值及相對應之ERP值規範如下。
1.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HAAT若等於或小於365公尺,可發射之最大ERP為1000kW。
2.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HAAT若超過365公尺,最大ERP值依下表決定之。表中HAAT中間值所對應之ERP值,可利用表中之數值以線性內差法計算之。
Antenna HAAT ( meters ) ERP ( kW )
610 316
580 350
550 400
520 460
490 540
460 630
425 750
395 900
365 1000
3.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天線HAAT若超過610公尺,其最大ERP值可由下列公式決定之:
其中,ERP單位為dBkW,HAAT單位為公尺。
十二、臺址選擇
業者申設數位無線電視電臺時應就其所擬架設之臺址計算並評估其可能干擾範圍,並檢具下列相關技術資料:適當比例之地圖(圖中應標示電臺位置、發射方位角、仰角)、工作頻率、發射功率、天線中心海拔高度、天線主波束平面增益場型圖、天線指向經度範圍、最低仰角、最大射頻可容許干擾功率位準等。事先並應與干擾協調範圍內其他既設電臺業者進行協調,以減少彼此之干擾。
十三、數位無線電視電臺發射天線塔臺之規定:
(一) 所有塔臺警示燈運作正常。
(二) 警示燈紅色燈罩無殘破及白光外露現象。
(三) 警示燈泡運作正常,紅色警示燈每分鐘閃爍次數在12次至40次之間。
(四) 具備顯示塔臺燈泡異常之警示。
(五) 塔身油漆無剝落或褪色跡象。
十四、數位無線電視同鄰頻干擾預防參數:針對同、鄰頻之干擾預防,各電視臺發射之DTV與類比NTSC電視信號應達到下表規定之同、鄰頻干擾預防參數。
干擾頻道 保護比 D/U比(dB)
名稱 頻率 N x BW 3/4;1/16;2K 3/4;1/16;8K
上鄰頻道 + BW -25.90 -24.10
下鄰頻道 - BW -25.60 -25
同頻頻道 20 19.80
Taboos頻道 +6 BW -37 -38.90
+12 BW -34.5 -36.60
-6 BW -36.6 -38.70
BW= 6 MHz
第三章 數位無線電視電臺電磁波輻射安全規範
十五、數位無線電視電臺輻射之電磁場強度不得超過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