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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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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六十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105731號令修正第4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專用電信業務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 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專用電信證照時收取之。

第四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五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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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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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713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第4條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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