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受讓案(壹電視案)
壹、前言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於102年5月1日為「荷蘭商Max Growth申請轉讓其所持有(225萬股,占壹電視45%股份)暨投資事業壹傳訊持有(275萬股,占壹電視55%股份)之國內事業壹電視全數股份予國內人士練台生」案函請本會審查。
本案涉及新聞頻道之併購、重要頻道代理商及有線電視系統頻道上下架影響力變化等議題,經本會第540次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公聽會。
102年5月31日召開「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受讓」公聽會。
貳、 相關規範
一、 衛星廣播電視法
(一) 未限制整合頻道之總數:衛廣法對於黨政軍及負責人之資格限制有明定,但尚未針對單一集團或事業擁有頻道持有之上限數目有所規範。
(二) 外國人直接持股應低於50%:修正前衛廣法第10條規定「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50%」;本案為荷蘭商Max Growth持有225萬股,占全部股數45%,將轉讓予練台生。
(三) 董監事之變更許可:修正前衛廣法第11條規範新任董監事之任用須向本會提出變更申請,續由本會函查任用消極資格後,提交本會審查變更之許可。
二、 有線廣播電視法
(一) 本案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的家數和訂戶數未超過全國系統經營者的總家數1/3和全國訂戶數1/3的限制,符合修正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範。
(二) 佳訊代理18個頻道中,高點育樂台已下架,轉由壹
電視新聞台取代上架,故仍維持含自製頻道在內有20個頻道之數,尚無違反第42條第3項有關可利用頻道1/4之規定。
參、審議許可及
承諾事項(含執行情形):
本案經本會第566次委員會議決議:基於股權受讓人下列相關具體承諾,予以許可,其中第1至第5項並納入壹電視新聞台及eranews年代新聞頻道之營運計畫予以落實;並於同年12月12日函復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一、落實壹電視新聞台倫理委員會。
二、壹電視新聞台頻道之員工補實計畫。
三、壹電視新聞台、era news年代新聞等頻道之經營區隔。
四、維持壹電視新聞台、era news年代新聞等新聞頻道之編採獨立自主。
五、新聞頻道之涉己事件規範原則。
六、有關三立新聞台及民視新聞台之頻道代理規劃,受讓人承諾民視新聞台之頻道代理契約將至103年12月31日止,屆期後即不再續約;另受讓人認知主管機關期望三立新聞台之頻道代理契約於103年12月31日前終止,受讓人願盡力進行該頻道代理契約終止之商談,以儘早終止該頻道之代理契約,並承諾三立新聞台之頻道代理權至遲於105年12月31日前終止,終止後即不再代理該頻道。
肆、
本案委員會議紀錄及許可函
伍、
本案大事紀(102.05.01~1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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