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重申,依法經委員會議程序審議人民申請案,絕無護航情事
針對外界質疑NCC審理鏡電視申設案件涉有護航情事,該會重申,就人民申請案件,均依NCC組織法,並經委員會議程序進行審議,一切依法辦理,絕無護航,可受外界公評。
就鏡電視申設案,該會說明,該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0、11條等規定,通知申請人於審理期間補正資料,相關補正要求係經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並無外界所傳有特定委員護航情形。更甚者,前開法令並無明文限制補正次數,該會針對110年5月間「鏡電視」申設案,為求謹慎,於委員會審議期間,依照委員會議決定並視該申請案補正狀況,請申請人就營運計畫予以釐清或到會說明,均屬合理合法程序。
NCC另說明,近日外傳該公司負責人之相關變更,因衛廣事業負責人變更涉及營運計畫內容變更事項,該會將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5、16條、衛廣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審查,並非外傳該公司可以任意變更登記。
NCC強調,針對鏡電視申設案之審理,該會已本於職權進行瞭解與調查,並參照該頻道營運計畫、申請人承諾,就該公司股權結構、負責人資格、公司財務、公司人力、經營方針、內容製播、內部控管與公共問責、勞動權益等面向,分別做成附款及行政指導事項等要求,至於該公司落實附款及行政指導事項,以及是否有治理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後續亦將依法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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