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政府乃依民國87年行政院第8次電子、資訊與電信策略會議(SRB會議)建議,規劃成立電信資訊傳播整合監理機關,以收事權統一,政策整合之綜效。
「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分別於93年1月7日及94年11月9日公布施行後,並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開啟了我國通訊傳播監理的歷史新頁。依據本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置委員13人,均為專任,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2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委員任期為3年,任滿得連任1次。委員互選正、副主任委員。
97年1月9日公布修正本會組織法第4條條文,將本會委員之提名及任命方式,修正為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人數改置7人,副主任委員改置1人,任期延長為4年。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本會組織法100年12月28日公布修正,其中第4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為委員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