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9年9月3日經商字第10902423740號公告
主旨:訂定「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
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
項目: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代理、經銷網際網路視聽服務 (OTT-TV),及提供其中間投入服務或相關商業服務。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