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通傳秘字第09605073540號令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通傳秘字第10810026550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得依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資訊,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
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六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七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