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0六年
三月
十四日
通傳資源字第10643004520號
主旨: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第三款: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PLB)。
二、附修正「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
電臺免設置許可之項目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二)衛星通信業務之小型地球電臺。
(三)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PL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