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5.26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通過後勿須再辦理登記
99.05.26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通過後勿須再辦理登記
茲因 總統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因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是以依上開規定,本會現行「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已失其法律授權之依據,爰依法廢止上開管理辦法,並自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取消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作業,惟為便利民眾查詢,仍刊載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前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