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通傳秘字第10310021190號函發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103.08修正
類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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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務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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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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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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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使用通訊電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之消費申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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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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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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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訴無線電波干擾、廣播電視訊號受干擾案件(飛航干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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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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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地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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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臺相關陳情抗爭案件
基地臺合法性案件、基地臺拆遷案件、基地臺電波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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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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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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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訴檢舉違規使用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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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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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違規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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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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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訴廣播電視業者違規案件(工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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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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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訴廣播電視業者違規案件(公司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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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
民眾申訴廣播電視業者違規案件(節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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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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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訴檢舉違反電腦網路分級規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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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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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波量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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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基地臺電磁波量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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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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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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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業務之人民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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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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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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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置之電子民意(首長)信箱之信件。
(非屬上述表列之人民陳情案件)附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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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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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依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99條第5款規定,機關設置之電子民意信箱,郵件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陳情案件定義者(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應確實登錄並列入人民陳情案件管制統計範圍。
二、人民陳情案件起算日期之時效計算標準如下:
- 以收受陳情書次日起算為原則,如係首長室等轉下案件,以交辦次日起算,其時效計算並扣除假日。
- 本表訂定之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日曆天,時效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時效之末日;時效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時效之末日。
- 因須等待其他機關提供有關陳情案件重要事項之資料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 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通知陳情人補陳時,自陳情人補陳之次日起算。
- 自收文至補陳所使用之時間屬陳情人作業範圍,行政機關無法管制,以不予計列為宜。
- 屬行政程序法第51條第5項規定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得扣除其所經過之期間。
- 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