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通傳綜規字第10540032822號
主旨:預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26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及本會105年12月14日第727次委員會議決議。
三、固定通信業務:
(一)適用業務: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
(二)適用對象: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之市場主導者。
(三)適用資費項目:
- 市內網路業務:
(1)業務項目:數位用戶迴路家族(xDSL)電路月租費,除光纖到府(FTTH)、光纖到建物(FTTB)、非對稱數位用戶迴路(ADSL)及上下行速率超過100Mbps之電路外。
(2)調整係數(X值):3.19%。
(3)本項次之資費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調整之。
- 批發價之業務:
(1)業務項目:
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月租費。
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經營者間之介接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月租費。
丙、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及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間之互連電路(含市、長專線電路)月租費。
丁、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月租費。
戊、網際網路互連頻寬雙方互連費。
(2)調整係數(X值):5.1749%。
(3)本項次之批發價資費應依實施年度之前1年度各項費率個別調整之。
(4)依第一類電信資費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
四、公告事項三以外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項目,調整係數(X值)為△CPI,即價格調整幅度:[(Pt-Pt-1)/ Pt-1] ≦ △CPI -X,其中X=△CPI,故[(Pt-Pt-1)/ Pt-1]≦0。
五、適用期間: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9年3月31日止。
六、公告事項三、(二)適用對象應依本公告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於每(106年~108年)年3月10日前,陳報資費調整方案到會核定。
七、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民眾服務」選項下「公告訊息」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八、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三)電話:02-33438126。
(四)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傳真:02-2343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