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電信管理法第65條第4項及授權訂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流向、用途及狀態。
其中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係指通傳北字第1095003300號公告之最大射頻輸出功率逾十瓦特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