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駁斥新聞警察之不實指控,強調落實事實查證原則與編審內控機制,以維護觀眾視聽權益,為廣電業者電視新聞媒體之責任,籲請業者依法製播新聞節目,以免損及媒體自身之公正與公信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中國時報社論指控該會裁處中天新聞台報導「陳其邁回防大旗美 “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係為新聞警察行為,並為其他混淆視聽及誣蔑指摘等語云云,予以強烈駁斥。
NCC指出,該等不實指控一再隱匿該則新聞未經事實查證之誤謬,況該則報導經中天電視公司內部倫理委員會議紀錄亦有委員明確指摘該則新聞有未於第一時間查證之瑕疵,以及引用數位資訊卻無建立標準作業流程等新聞內控不足之問題,經NCC召集之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多數諮詢委員認為該則新聞刻意播送錯誤混淆資訊,並經本會委員會審慎根據相關資料及紀錄通盤審酌作成處分,中國時報社論卻以不實指控試圖操控外界輿論觀感,此舉已意圖影響後續行政訴訟認定;值此數位時代爭議訊息一再流傳,而電視新聞媒體對於新聞正確度的掌握更形嚴峻之情形下,如僅一昧操弄輿論而不思對錯誤報導如何自律改善,則對其爾後新聞內控機制之落實改善實毫無助益。
NCC作為電視媒體主管機關,必將依法定職掌,持續依專業認定裁處違規播送行為,並呼籲電視媒體謹守分際,依法製播新聞節目,以免損及媒體之公正與公信力。NCC進一步指出,中天電視公司自行召開之內部倫理委會議,也已討論該則新聞,並已作成會議決議:「數位資訊愈來愈多,為了提升大眾傳播媒體的公信力,其後仍應持續強化新聞製播,並得思考訂定更嚴謹查證機制之SOP,包括方法和實施的細則,請於下次倫理委員會時提出討論。」然迄未見其對外公布明確之內控檢討,卻又一再操弄媒體工具發表不實指控,實不足取。
NCC另表示,至於該爭議社論中所提裁處均遭撤銷多為違反黨政軍之裁處案,針對現行廣電法黨政軍條款未盡合理情形,容有持續討論之必要,中國時報社論刻意向外界傳達不實資訊稱該會相關裁處俱遭駁回,明顯昧於事實,中時社論無端指摘,益彰其意圖影響本則新聞後續可能衍生訴訟之認定,以及影響外界對行政監理機關之觀感,NCC對此深表遺憾。
NCC再次強調,新聞媒體是民眾建構對社會現實認知的重要管道,因此報導涉及公共利益卻疏於第一時間事實查證,不當影響公眾資訊接收權利。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之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製播新聞時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自當對電視內容法規有所認識,報導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新聞,尤應深慮其影響層面及顧及媒體之公信力,並應就新聞內容審慎查證,善盡媒體社會責任。
NCC指出,新聞自由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新聞媒體是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眾利益之第四權,但電視頻道事業報導涉公共利益之新聞,如怠於第一時間事實查證,其後雖經滾動式查證但仍輕忽事實呈現,未再行檢視、妥適更正,已有違法事實,不應將其後續滾動式查證之處理,與已公開播送未經事實查證而損及公共利益內容所應受之裁罰,相互混淆。NCC並重申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此於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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