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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08/01/1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強調,依法監理廣播電視節目並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進行裁處,係經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及委員會審慎瞭解案情內容,並係為提振媒體公信力,特澄清若干不實指控,並籲請電視業者應有法遵意識,自律落實事實查證原則與編審內控機制,以維護觀眾視聽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就中天新聞台報導「陳其邁回防大旗美 “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以中天新聞報導在第一時間未善盡事實查證責任,妨礙人民知的權利、以致損害公共利益作出裁罰決議,於外界若干不實指控為言論劊子手等語云云,NCC予以強烈駁斥,強調相關報導是於接獲民眾申訴後,依法函請業者提出意見陳述,並依規定請業者召開內部倫理委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循例召開由外部委員組成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就所涉爭點討論,多數諮詢委員建議予以核處,續依行政程序提至NCC委員會議審議,行政程序完備並廣納社會多元價值,並無外界之不實指控。NCC同時呼籲,電視頻道事業報導公共議題應有法遵觀念,加強內控編審機制,以善盡媒體社會責任,NCC也將持續依法定職掌監理電視節目廣告內容,以維法紀。

  NCC表示,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之規定;依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衛廣事業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違反者,處以罰鍰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新聞媒體為視聽大眾建構對現實世界認知之重要訊息來源,電視新聞頻道報導涉及公共利益議題之新聞,自應深慮其影響層面及顧及媒體之公信力,並應就新聞內容審慎查證,善盡媒體社會責任。

  NCC進一步指出,電視節目內容是否損及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涉及多元價值及專業判斷,為避免擅斷,因此遴聘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及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等外部委員組成諮詢會議,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以合議制方式協助專業認定及判斷做成建議後,再提該會委員會議討論,委員會並會就諮詢會議之建議、相關事實與陳述、及法定職掌等因素綜合判斷做成決議。

  針對中天新聞台「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新聞,經接獲申訴反映內容不實,NCC將節目帶、業者意見陳述及其倫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併提諮詢會議討論,業經多數諮詢委員認為有刻意曲解事實引導理解事實的特定角度,因此建議NCC予以核處。復經NCC委員會議審議,也認同該報導未於第一時間事實查證、混淆訊息,損及閱聽眾視聽權益及媒體之公正與公信力,以致損害公共利益,而決議予以裁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後續部分媒體報導與言論刻意指摘為秋後算帳硬罰中天等語完全是不實指控,對維護新聞專業及提振媒體公信力完全無任何助益,應予嚴正駁斥。

  NCC重申,各新聞頻道身為媒體公器,應製播並提供閱聽人正確及公平、公正之新聞內容,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即明定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同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亦規定衛廣業者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情形,以避免未經查證或偏頗失衡之新聞報導及評論影響民主社會安定與閱聽眾權益。電視新聞之製播,應基於公共利益,兼顧社會責任與大眾求知的權益,同時亦應考量文明社會普世價值係由媒體自律與內控機制予以落實。

  NCC強調,新聞自由為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新聞媒體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眾利益之第四權,然言論自由固然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為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此於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並為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