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141020970號
主旨:公告就「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舉行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聽證緣由:考量旨揭合併案涉及整體資通訊產業發展、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保障,對通訊傳播產業發展影響至鉅,為精進審查面向深廣度並周延審查程序,特召開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
二、時間:111年9月30日(星期五)9時至16時,必要時得予調整或順延之。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
四、主持人:陳委員崇樹。
五、出席者:(詳見附件1: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
六、聽證議題:
(一)電信產業發展及市場公平競爭
1、合併後對我國整體數位市場之公平競爭及產業發展有何正、負向影響?
2、我國行動通信業者市場家數倘由5家縮減為4或3家後,對整體電信市場公平競爭(含零售、批發市場等)、垂直應用服務發展及基礎網路建設投資之影響?
3、基於國內行動通信市場發展歷程而言,我國行動通信市場最適家數之看法?
4、存續公司所經營之服務,對跨產業(如行動通信、固定通信、有線電視、資訊內容服務、垂直應用服務、電商平臺及金融服務等)公平競爭是否產生影響?
(二)網路整併
1、存續公司所提出網路設置計畫之規劃,是否能確保或增進網路涵蓋與通信品質?
2、存續公司所提出偏遠地區網路涵蓋之規劃,是否有助服務品質之提升?
3、目前亞太電信與其他電信事業有偏遠地區漫遊或3G語音共網情形,未來合併後是否繼續維持,抑或由存續公司承諾在網路品質不變下,逐步調整由各該網路提供服務,以避免產生公平競爭影響之疑慮?
(三)資源合理分配與利用
1、存續公司持有「1GHz以下」、「3GHz以下」、「6GHz以下」及「24GHz以上」可使用頻寬,是否有頻譜資源過度集中之情事?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2、存續公司之合併計畫書所提出規劃,是否可提升行動通信頻譜使用效率,進而達到資源有效利用?
(四)維護用戶權益及其他事項
1、我國行動通信業者市場家數倘由5家縮減為4或3家後,未來是否可能造成零售及批發價格上漲、消費者選擇減少,減損消費者利益?
2、存續公司所提出增進用戶多元服務選擇與資費方案規劃,是否合理滿足消費者不同多元需求?
3、存續公司提出對於消滅公司之員工安置計畫及權益保障規劃,是否應優於勞工權益法規規定?或針對電信產業性質,應有具體措施及作法。
4、存續公司對於強化偏遠地區通訊服務、環境永續策略、協助偏遠地區教育、強化通訊品質及遠距醫療等方面,是否將明顯增進增進我國整體公共利益?
七、聽證主要程序(詳見附件2:聽證程序表)。
八、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聽證。
九、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參與人得出席聽證就本案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詳見附件3:出席聽證會確認書)於111年9月20日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併同隨身碟或其他電腦儲存媒體),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600、電子郵件帳號為[email protected]】。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十、聽證程序應公開並以言詞為之,但公開顯有違背公共利益或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之虞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十一、囿於場地限制,聽證會不開放一般民眾出席,將辦理網路直播提供公開資訊。
十二、為利聽證會之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或未能出席聽證會者,應於111年9月20日以前將書面意見(其格式詳見附件4:聽證會意見書)及資料提交本會。聽證會舉行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應於聽證期日後3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前二項之書面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者,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送交本會。
十三、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四、本會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釐清爭點。
(二)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
(三)提出有關之文書及證據。
(四)其他與聽證相關之事項。
十五、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洽承辦單位確認報名結果(電話:02-33438354)。
十六、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採訪、錄影(音)或照相。
十七、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八、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與地址、聽證程序表、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十九、附件:
(一)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
(二)聽證程序表。
(三)出席聽證會確認書。
(四)聽證會意見書。
(五)會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