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所使用無線電頻率為國家珍貴資源,電信事業須參與競標取得一定有效期間之特許執照,並經本會一併核配無線電頻率使用,始得經營。因此,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48條第1項規定,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執照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所以3G業務應於107年12月31日依法屆期終止,政府將收回無線電頻率資源,重新規劃使用,以增進無線電頻率資源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