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傳統廣電媒體雖跨域經營網路新聞服務,同一家電視臺集團下的網路新聞是否就能直接與電視新聞畫等號,研究團隊研析後認為兩者並非單純且直接的對應關係,隨著數位科技及社群媒體平臺的技術特性,電視新聞媒體勢必要隨著不同數位平臺的特性,調整網路新聞內容。雖就實務而言,電視臺為了成本和營運綜效的考量下,同一個新聞事件,於網路新聞和電視新聞呈現上可能會有共用新聞素材的現象,然而經本研究調查分析和相關學者研究都可證明,網路衍生的「小編新聞學」,與傳統廣電媒體製播流程已有明顯的不同。就傳統電視新聞經營業者來說,其除了面對網路新聞競爭而造成的廣告營收下滑之外,在匯流時代下跨業經營衍生網路服務,亦面臨更多的競爭與挑戰,包括網路原生新聞媒體、OTT TV網路平臺等多元服務,使新聞服務的樣態變得更為多變且多樣。
因此回歸電視新聞頻道監理層面,在數位匯流時代下對於電視新聞頻道之監理政策,實需要有更深入的討論。本研究首先比較我國及各國在電視新聞頻道上的發展及監理政策,發現以法律、他律及自律層次來說,各國政策均可見類似監理措施。我國目前在內容監理上,在法律、他律及自律層次架構上堪稱完善,值得肯定。惟對於細部行政執行上的做法,根據相關產學界意見並參照各國經驗,或仍有細部調整改善空間。
各國依照當地國情與廣電市場發展情況的差異,對於廣電媒體有不同的監理措施。原則上各國對於無線廣播電視均採較嚴格的監管標準,以執照管制;而在付費電視新聞頻道上,監管方式則有所落差,如英、韓等國家均有設立付費電視頻道執照制度,然而不同國家的執照制度與監管強度仍有層次上的差別。
就我國目前行政實務操作面而言,與我國現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評鑑、換照等業務,均是由主管機關在審查之間召集諮詢會議,組成委員9至11人,以進行審理。除此之外,在法律層面上,若業者內容製播有涉及不法內容,主管機關亦會召集相關諮詢委員會以進行行政程序,以取得自律、他律、法律管制手段之間的平衡,符合各國目前共管機制作法。
我國若欲參考各國經驗,除了現有三律共管制度,或可再考慮以加深行政監理之透明性為目標。例如在實務操作上,或可將歷年來裁處個案、執照換發、評鑑等項目做更細緻化的類型說明並對外發布,並透過媒體素養相關教育訓練,加強與產業工會或相關公民團體等合作,使業者與業者之間可以促進更良性的溝通與相互學習,使現有自律及他律共管機制最大化,並同時降低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管成本。
另外在新聞頻道內容監理政策建議上,我國若欲參考各國經驗,除了現有三律共管制度,或可再視監理的層次,強化公民團體或行業公協會共管之力量,例如由公民團體或行業公協會等共同設立廣播電視製播準則,並將部分內容監理與判定作業下放由公民團體或公協會來執行,主管機關再據公民團體或公協會判定情形,作為往後執照換發之審查依據,並可降低主管機關的行政成本。以電視分級制度為例,美國、澳洲等國家分級制度都是由業者和政府共同發起,並交由業者自律管理,彼此形成相互監督的力量。我國主管機關或可考慮從較不涉及特定法意判定的新聞價值或新聞倫理出發,如電視分級制度,鼓勵業者或行業公會間制定電視分級制度自律機制或特定類型之新聞報導準則或原則,並由行業公會進行業者相互監督及自律,以作為現有三律共管下的補充機制。
另針對特定新聞報導類型,例如我國目前監理上較有爭議之報導內容,如違反兒少、事實查核、犯罪暴力、自殘、霸凌等社會案件,則可考慮與產業公協會等共同針對特定類型之新聞題材提出製播準則,以讓業者有所遵循,而不會因為不清楚製播原則及裁罰標準,而誤觸法律規定。
最後而在網路新聞監理上,考量網路新聞發展仍十分多樣且難以定義的情況下,本研究認為,在列管網路媒體不應躁進,避免因行政解釋而欲擴張既有廣電三法規管範圍,而是應循序漸進,配合相關修法作業,並以自律、他律先行,法律應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以完善我國整體匯流法治監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