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紓困振興辦法、 方案、計畫及措施等配套方案
一、受影響電信用戶得緩繳通信費6個月:
政府為照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電信用戶,經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他主管機關申請紓困作業獲同意者,如有通信費無法繳納之情形,得向電信業申請緩繳相關通信費6個月,緩繳期間電信事業不適用行動寬頻業務營業規章第56條得暫停其通信之規定,讓用戶不斷訊。
二、放寬民營廣播電視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廣告播放時間:
通傳會109年3月16日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0條規定解釋令,對於配合指定播出防疫訊息之民營廣電業者,以「同時段、等額」之原則放寬廣告播出時間,實施期間自指揮中心終止指定播出相關防疫資訊、節目次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