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及「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1143003150號
主旨: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及「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及「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
主任委員 陳 耀 祥
相關附件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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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 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 固定通信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