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通傳綜規字第11140004810號
主旨:訂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特定電信服務市場:
(一)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
1、認定範圍:提供市內電話(含公用電話)及市內電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電話等相關服務。
2、市場範圍:以全國為同一個市場範圍。
(二)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
1、認定範圍:提供一般用戶寬頻上網,包含FTTx、xDSL、Cable等不同技術之固定通信網路電路及上網服務,並將頻寬速率視市場發展情況納入考量。
2、市場範圍:以全國為同一個市場範圍。
(三)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
1、認定範圍:提供以下固定通信網路批發項目,以及包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服務:
(1)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與其用戶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
(2)電信事業經營網際網路接取服務間之介接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
(3)電信事業間之互連電路(含市內、長途專線電路)。
(4)市內用戶迴路及xDSL、FTTx、有線電視(Cable)網路等雖採用不同技術,皆可提供用戶寬頻上網之各種電路。
(5)其他市內、長途數據電路。
(6)網際網路互連頻寬(Private Peering)。
2、市場範圍:以全國為同一個市場範圍。
(四)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
1、認定範圍:提供固定通信網路語音受話及發話接續服務。
2、市場範圍:以全國為同一個市場範圍。
(五)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
1、認定範圍:提供行動通信網路語音受話及發話接續服務。
2、市場範圍:以全國為同一個市場範圍。
二、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命令公告」網頁。
主任委員 陳 耀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