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通傳綜規字第11340001480號
主旨:訂定「樞紐設施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
公告事項:樞紐設施項目如下:
一、橋樑、隧道、用戶大樓引進管、電信室。
二、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信管線。
三、自市內交換機房總配線架(MDF)至用戶終端設備(CPE)間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但不包含用戶所有之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