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研析主要國家/地區(美國、英國、歐盟、德國、西班牙、澳洲、南韓、日本、新加坡、中國大陸、我國)之5G應用服務發展、5G技術和商業模式應用、跨電信業者合作模式、電信業者相關電信服務條件等資訊揭露,並透過案例研析不同商業模式應用下之相關法制議題和三方權利義務關係。此外,針對電信監理議題的部分,本研究研析主要國家/地區(美國、歐盟、英國、德國、南韓、新加坡)主管機關對於5G網路服務與營運相關電信規範及政策,包含電信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數據流量管理及條件等消費資訊揭露規定,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股權讓與、合併、合資公司申請案件之探討,差異化服務涉及之網路中立議題研析,以及B2X及B2B2X下之市場界定及公平競爭議題探討。
歸納研究發現如下。
一、5G商用服務發展和應用類型
各國5G實際應用以中頻段為主流。就5G商業應用服務類型而言,5G廣泛應用於運動賽事、零售、旅遊、交通運輸、教育、智慧製造、智慧醫療、遊戲、現場直播、展演等領域,各國差異不大。
二、5G技術發展與應用
5G技術目前還在NSA架構階段,很多創新應用待SA階段才能真正實現。目前使用網路切片、MEC、NFV技術可達類似SA網路架構效能。
三、5G跨電信業者合作之商業模式
各國電信業者都強調與企業合作開發各類垂直應用服務。因此,商業模式以B2X或B2B2X型態為主。由B2B2X商業模式可看出,服務價值鏈的整合可能涉及多個企業合作,而在服務傳遞的過程中,電信業者未必是扮演主導者角色,可能是網路開發者或網路促成者角色。B2B2X模式顯示跨電信業者生態系整合的趨勢,最終的X可能是企業,也可能再向下延伸到消費者或終端使用者。
四、跨電信業者合作與三方權利義務關係
5G新型態商業模式特點,即電信業者與不同服務業者共同合作推出應用服務,多採B2B2X商業模式。此模式下的三方權利義務關係,對電信業者而言主要是電信業者(B)和企業(B)關係,可以用契約方式去釐清權利義務關係;企業(B)和使用者(X)關係則回歸企業(服務提供者)處理。
五、各國主要電信業者電信服務條件等消費資訊揭露
在資訊揭露方面,依電信業者之商業模式,是針對一般消費者用戶或是企業客戶而有所不同。對一般消費者而言,法規上對電信業者之電信服務資訊揭露都有相關規範,因此電信業者提供一般消費者的5G服務,也延續4G的模式,提供對消費客戶之行動通訊服務契約、資費方案(包含費率、數據流量管理或網路速度等)等消費資訊揭露。企業客戶不論是B2X或B2B2X模式,相關之資訊揭露和網路品質可透過雙方簽署之合約履行。
六、相關法制議題
各國電信業者提供電信服務或相關應用服務,皆會遵守相關法規規範。我國《電信管理法》、《個資法》、《消保法》與《公平交易法》對消費者權益保障、公平競爭規範相當明確,保障亦相當充分。
七、各國主管機關對電信服務條件、電信網路品質、數據流量管理及條件等消費資訊揭露規定
主要國家之電信服務條件規定,多著重於向消費者進行適當之資訊揭露。電信服務品質方面,如新加坡IMDA將評估是否需要為5G服務引入QoS/QoE框架,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與關鍵服務,目前產業界對此議題意見不一。數據流量管理主要國家多要求數據到量通知或採取帳單上限等。
八、電信事業間相互投資、股權讓與、合併、合資公司申請案件與涉及之相關議題
本研究研析之主要國家多屬合併案例,或採合資公司共同競標頻譜或開發、部署與營運5G行動網路或提供服務。各國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批准相關案件時,主要仍以市場競爭的角度進行評估,亦可能考量涉及之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議題。
九、差異化服務涉及之網路中立議題
歐盟開放網路原則(2015/2120規範),不允許網路服務提供者阻止、限制與歧視網路流量,因不同的服務品質有不同之技術要求,故允許適當之流量管理。依據韓國MSIT修訂之《網路中立和網路流量管理指導方針》,未來基於網路切片等技術的品質保證服務是否適用網路中立性,將取決於該技術所適用之服務屬性。新加坡有關網路中立之具體政策方針基本上允許利基或差異化之網路服務。
十、B2X及B2B2X下之市場界定及公平競爭議題
5G新型態B2X或B2B2X之垂直應用商業模式尚在摸索階段,觀察本研究研析之主要國家,市場界定關注的仍是在網路層級。原則上循既有市場界定與競爭分析原則。
綜合本研究分析結果,提出短期與中長期建議。短期建議包含:釋出場域推動5G應用及商業合作;由於5G的B2B2X商業模式,涉及電信業者與不同服務業者合作,建議以契約規範權利義務關係;配合《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轉軌,有關定型化服務契約條款之相關法規建議因應調適;另外,就相關合併案件之審查程序方面,建議強化及明確化主管機關協調機制,加快審理時程。
國際上雖有業者使用SA部署5G網路,但整體生態系仍未成熟,故各國之5G應用及商業模式仍在多方嘗試及發展階段。本研究提出中長期建議包含:持續觀察國際5G技術應用及商業模式發展情況;持續維持公平競爭之產業環境,促進跨域合作與鼓勵創新;持續追蹤數位經濟發展趨勢對競爭政策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