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1043005310號
主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附表五「切結書」增訂手機廠牌為電信事業之申請審驗證明者應切結之事項與補正遺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