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
一、發文日期:112年6月16日
二、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241010050號函
三、說明: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及第167條規定、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第26條及本法第37條規定,以及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辦理。
(二)行政院透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結合內政部(警政署為幕僚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共同組成聯合防線,針對詐欺案件從「識詐(教育宣導面)」、「堵詐(電信網路面)」、「阻詐(贓款流向面)」、「懲詐(偵查打擊面)」等四個面向研擬各項策略與措施,並針對各種詐騙手法及樣態,持續滾動檢討及精進各項措施,積極防制。通傳會為協助警政機關防制電信詐騙,避免國人遭受財產損失,基於行政一體參與政府防制電信詐騙跨部會平臺,強化機關橫向聯繫,提升防制詐騙功效。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成立打擊詐欺辦公室,匯集5個部會的人力,統籌、督導和整合民間各界資源,發揮政府施政機動性。
(三)鑒於通傳會於跨部會打詐平臺分工負責「堵詐」層面,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旨揭指引,各電信事業對於申辦電信服務時應持續強化落實認識客戶風險管理機制(Know Your Customer)。
(四)有關適用於照相或錄影系統部分,應於旨揭指引生效後5個月內完成,該系統完成前電信事業仍應要求其加盟店及其授權通路採相當之風險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