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受理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申請。
依據: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15日止。
二、本補助案擬由行政院核定112年度補助經費支應,本補助案經費上限新臺幣1,200萬元。
三、申請資格及補助條件: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電信事業,為建置攔阻或警示國際電話詐騙之軟硬體設備,得申請補助,但已依本會112年10月2日通傳基礎字第11265022440號公告申請補助之軟硬體設備,電信事業不得以其重複申請本次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建置固定通信網路來電號碼比對攔阻名單軟硬體設備。
(二)建置固定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三)建置行動通信網路境外來話撥入加註警語軟硬體設備。
五、補助金額:
(一)申請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二)申請本要點第五點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
(三)同時申請本要點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補助者,補助金額為本會核定建置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以下,且不超過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申請補助金額以未稅價格計算。
六、補助範圍:建置計畫執行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建置費用,其建置日期得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
七、遞送方式:
(一)申請人應於截止日前檢具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資料以郵遞送達本會(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推動國內電信事業加強攔阻及警示國際電話詐騙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項目」,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補助申請核准與否,均不予退件。
八、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具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規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前述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計畫書應載明本要點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事項。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須履行事前揭露身分關係義務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檢附資料格式,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本會應於補助計畫核定後三十日內,公開其身分關係資訊於本會網站供公眾查詢。
(二)受補助者申請計畫期程展延,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受補助者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當年度編列預算核定結果而定。如補助金額不足者,本會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受補助者不得請求補償或賠償。
(四)已建置本要點第五點之軟硬體設備者,如有合併之情形,消滅公司申請及受補助之權利得由存續公司承受之。
(五)前款情形,消滅公司已提出補助計畫申請者,其依本要點所為之補助作業程序由存續公司續行辦理;未提出補助申請者,存續公司得就消滅公司已建置本要點第五點之軟硬體設備部分,申請補助,其補助金額上限與存續公司補助案件個別計算,補助金額分別核定之。
(六)其他未盡事宜應依本要點辦理。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