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暨第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擬於經營區內之普及服務區域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普及服務建置系統營運,且該區域其他系統經營者未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
(二)同一地區建置費補助以一次為限。但因重大技術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毀損,需更換幹線及設備且未申請天然災害補助者,不在此限。
(三)上揭所稱「普及服務區域」係指系統經營者曾受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建置案中相對應之區域,或於偏遠地區建置系統營運經本會認定為不經濟區域者。
二、補助類別: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
三、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總工程款之49%。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依本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補助建置系統相關設備。
(二)金額: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次日起算30個工作天內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書。
2、建置補助計畫書。
3、補助計畫工程經費預算表。
4、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1份。
5、符合「普及服務區域」之證明或說明資料。
6、提供建置範圍沿線收視戶優惠方案。
(三)申請人不得以相同計畫內容重複申請本會113年度其他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案。已提出者,本會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書檢附之系統架構及施工圖應具體明確區分「已建置網路、設備」及「預定建置網路、設備」;建置數位頭端者,並應另載明頭端機房設置地點、系統架構及設備之功能及其設置平面圖。
(二)檢附之收視戶名單,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四)本補助計畫完工期限為113年8月31日,申請人需展延期限者,應於完成日期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展期期限不得逾2個月,並以1次為限。
(五)本公告未盡事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檢附行政契約範本及空白領款收據供參考。
(七)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予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完工報告書應載明受補助之重大器材(如光發射機、光放大器、光接收機、延伸放大器以上之各級放大器及電源供應器等)施工前後圖資。
(九)依本會105年12月8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5項所為之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系統經營者新申裝訂戶使用及既有訂戶更換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應符合本會所訂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
(十)為配合本會政策方向,安裝之數位機上盒須為雙向。
(十一)申請補助建置之設備應符合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且不得為中國廠牌。
(十二)申請人如有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並應於申請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如經本會審查通過給予補助,並應於請款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