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超高畫質與數位加值應用服務建置費」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及第6點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
(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於經營區內建置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超高畫質視訊服務實驗區,提供超高畫質視訊服務(解析度至少為3840× 2160p以上,且圖框數大於25)。
1、至少提供1個承載超高畫質視訊服務頻道。
2、至少完成500戶超高畫質視訊服務之提供。
(二)如有申請數位加值應用服務,應於經營區內提供具社會關懷、公共利益及創新性之服務。
二、優先補助條件「滿足3款為最優先,僅滿足2款(依序為第1款與第2款、第1款與第3款、第2款與第3款)次之,僅滿足1款(依序為第1款、第2款、第3款)再次之」:
(一)申請建置區域未於108至112年度獲本會本項補助。
(二)超高畫質數位機上盒具語音操作功能。
(三)超高畫質頭端設備具多重語言字幕及多重音軌功能。
三、為提升超高畫質數位機上盒普及率,申請者應填報113年度規劃自建與補助超高畫質數位機上盒比例。自建補助比為1時,補助金額以核定總工程款之49%為上限;自建補助比大於等於0.8時,補助金額以核定總工程款之45%為上限;自建補助比大於等於0.6時,補助金額以核定總工程款之40%為上限;自建補助比大於等於0.5時,補助金額以核定總工程款之35%為上限。
四、補助類別: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五、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補助建置系統相關頭端設備(超高畫質衛星訊號接收器、超高畫質訊號編碼器)、超高畫質數位機上盒及數位加值應用服務。
(二)金額: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每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600萬元為限,且不得逾本會核定總工程款之49%。如本會受理113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超出預算額度或預算額度經立法院刪減時,則以預算額度扣除「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案、「Gbps等級有線電視網路實驗區建置費」案、「系統經營者製作推廣地方文化內容節目」案及「普及服務淨成本」案補助金額後之預算餘額占本會受理113年度各類「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案件之累計補助金額扣除「普及服務區域建置費」案、「Gbps等級有線電視網路實驗區建置費」案、「系統經營者製作推廣地方文化內容節目」案及「普及服務淨成本」案補助金額後,按比例調整每案補助金額。
七、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次日起算30個工作天內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書。
2、建置補助計畫書。
3、補助計畫工程經費預算表。
4、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1份。
5、建置範圍沿線收視戶之優惠方案。
(三)申請人不得以相同計畫內容重複申請本會113年度其他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案。已提出者,本會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注意事項:
(一)補助計畫書檢附之系統架構及施工圖應具體明確區分「已建置網路、設備」及「預定建置網路、設備」;建置數位頭端者,並應另載明頭端機房設置地點、系統架構及設備之功能及其設置平面圖。
(二)申請人應於計畫書內註明預估每月鋪設超高畫質數位機上盒數量,作為本會審查小組參考依據。
(三)檢附之收視戶名單,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五)本補助計畫完工期限為113年8月31日,申請人需展延期限者,應於完成日期之30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展期期限不得逾2個月,並以1次為限。
(六)本公告未盡事項,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七)檢附行政契約範本及空白領款收據供參考。
(八)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予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停止撥付補助款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九)完工報告書應載明受補助之4K數位機上盒名稱及型號、功能規格、性能及鋪設數量。
(十)依本會105年12月8日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2條第5項所為之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系統經營者新申裝訂戶使用及既有訂戶更換之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機上盒,應符合本會所訂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
(十一)為配合本會政策方向,安裝之數位機上盒須為雙向。
(十二)系統經營者申請補助建置之設備應符合行政院「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且不得為中國廠牌。
(十三)申請人如有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並應於申請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如經本會審查通過給予補助,並應於請款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