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第5點第4項及第9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
(一)系統經營者經營區域內之行政區符合本要點第3點第12款之偏遠地區定義,並以離島地區系統經營者為限。
(二)系統經營者112年度於經營區內之偏遠地區之普及服務淨成本大於零者。
(三)每一系統經營者申請本項補助,以一案為限。
二、補助類別:普及服務淨成本。
三、經費來源:本會113年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補助金額依本要點第5點第4項規定,以新臺幣120萬元為上限。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普及服務淨成本(依本要點第3點第7款規定,指普及服務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務時所生之虧損)。
(二)金額:每案以新臺幣120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於113年7月31日前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建置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費申請書。
2、普及服務淨成本補助計畫書。
3、經會計師簽證之「普及服務維運虧損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附表一至附表八。
4、經會計師簽證之112年度財務報告書。
5、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共計8份,請另附電子檔光碟片1份。
(三)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注意事項:
(一)依本要點第3點第12款之定義,上揭「偏遠地區」係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區),或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
(二)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