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自即日起受理113年度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系統經營者製作推廣地方文化內容節目」補助申請。
依據: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5點第1項第4款及第6點第4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補助條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製作推廣地方文化內容節目主題,涉及經營區占比達50%以上。
二、優先補助條件(滿足2款為最優先,僅滿足第1款次之,僅滿足第2款再次之):
(一)離島地區系統經營者或經營區所轄屬偏遠地區鄉鎮數較高者。
(二)製作團隊進用在地人力比例高者。
三、申請補助之節目(以下稱本節目)應具條件:
(一)本節目應於本要點公告截止日後自行製作,並於113年8月31日前於所屬公用或地方頻道播出,或其他系統經營者公用或地方頻道播,並應於申請人之公司官網首頁或社群軟體播出。
(二)本節目應非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民間法人、團體委託製作、合製,或獲前開機關(構)或民間法人、團體補(捐)助。
(三)本節目為系統經營者間所合製者,應以合製者中之單一系統經營者為申請者。
(四)本節目應以未曾公開播送之節目為限。
(五)本節目之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屬同一國籍或地區者,不得超過各該主角(主持人)、配角、製作人、導播(演)、編劇人數之三分之一。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在此限。
(六)本節目應提供導演及後製公司過往製作節目實績。
(七)本節目應以申請人名義製作,且非屬新聞報導性質。
四、補助類別:其他促進普及發展之費用。
五、經費來源: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項下編列預算,受補助計畫之總製播款及補助金額,由本會核定。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項目:
1、補助限系統經營者製作推廣地方文化內容節目主題,涉及經營區占比達50%以上;申請案以1個節目為1案,每集節目之長度應有20分鐘以上,至少2集(含)以上。
2、節目製作之「專案性」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3、購置超高畫質影音製作設備器材新品。
(二)金額:
1、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總製播款之49%,且每集補助以新臺幣15萬元為上限,不包含設備器材購置,每案補助最高5集以新臺幣75萬元為限。
2、超高畫質相關器材設備購置以5年內申請1次為限,不超過核定總製播款30%,每案補助最高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
3、前兩項補助金額合計後分2期支付,第1期於簽約時撥付補助金額之30%,完成補助計畫各項目後支付剩餘之70%
4、獲補助之申請案,辦理結案時,其實際支出總金額如未達核定企畫書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者,本會應依實際支出總金額乘以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
七、申請人得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次日起算30個工作天內提交申請文件至本會,並副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補助計畫案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前郵遞(以郵戳為憑)或送本會(以本會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地址:10052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信封上註明申請補助類別;每一系統經營者申請本項補助,以一案為限。檢附之申請文件如下:
1、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申請書。
2、補助計畫書。
3、補助計畫製作經費預算表。
4、專案人力暨行政管理費用預算表。
5、超高畫質影音製作設備器材預算表。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負責人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7、計畫書內容及檢附資料,請另附電子檔之光碟或隨身碟1份。
(三)申請人不得以相同計畫內容重複申請本會113年度其他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相關補助案。已提出者,本會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申請檢附之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注意事項:
(一)著作財產權:
1、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於本會核撥第2期補助金之日,無償授權本會2年內得將獲補助節目(音樂著作除外) 於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利用,次數不限。本會並得將獲補助節目於非商業性利用之目的下,再授權他人利用。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除包括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於集會場所及其他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公開播送、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頻道公開播送、於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改作等權利外,尚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
2、獲補助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時(包括但不限節目使用之資料、對白、音效及音樂),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同意其權利或著作於獲補助節目中使用。又於本會為前款之利用時,獲補助者應協助本會取得他人著作之授權。
(二)應檢具文件如有欠缺,經通知限期15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該申請不予受理。
(三)本補助計畫製播完成期限為113年8月31日,申請人需展延期限者,應於完成日期之30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展期期限不得逾2個月,並以1次為限。
(四)本補助計畫檢附之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契約範本及空白領款收據供參考。
(六)獲補助者若未按時繳交相關資料致本會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時間不足而無法發放補助款時,獲補助者應自行承擔責任,不得異議。
(七)同一計畫,分別向2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予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申請人如有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並應於申請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如經本會審查通過給予補助,並應於請款時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
(九)本公告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以及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