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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新聞稿

發布日期113/03/20

NCC決議許可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經營,原訂戶將可自主選擇收視管道

    有關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彰數位公司)申請自113年7月1日起解散終止經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3月20日第1111次委員會議決議許可新彰數位公司終止經營之申請;不予許可該公司所報訂戶轉接計畫中涉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頻道公司)承接部分。

    NCC指出,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6個月前以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副知其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3個月前通知訂戶。復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23條第4項規定,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等面向予以審查。

    新彰數位公司於112年12月28日提報終止經營申請,案經NCC審議該公司所提終止經營相關計畫、徵詢彰化縣政府意見,並請新彰數位公司及擬承接訂戶之新頻道公司(屬凱擘集團)到會面談。惟經委員會審酌,因近期公平會認定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或凱擘集團與台固集團、大新店及屏南有共同經營行為,並經公平會113年1月15日公處字第113003號處分在案,雖該處分書未具體指明大富媒體或凱擘集團對該等公司有直接、間接控制關係或指揮監督關係,惟對於有廣法第24條第1項及99年、104年NCC許可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受讓盛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並多層次轉投資陽明山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案相關承諾事項之水平管制有疑慮,尚需時間蒐集具體事證及調查,爰新彰數位公司所提訂戶轉接計畫中有關新頻道公司承接訂戶部分不予許可,新彰數位公司之原訂戶將可重新自主選擇收視管道。

    NCC說明,為確保障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新彰數位公司設立服務專線、網站等各種管道通知訂戶外,亦請新彰數位公司應備足額資金以辦理訂戶退費事宜或依訂戶意願協助轉訂,並依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對於消費爭議事件,應指派專責單位或專人處理訂戶爭議。NCC後續亦將會同彰化縣政府與新彰數位公司舉辦說明會,解答訂戶之疑慮。

    NCC表示,後續將與彰化縣政府協力督促該公司確實執行纜線清整及妥善處理訂戶退費轉訂事宜,並要求該公司以訂戶權益保障為首要考量;而對於員工權益,也須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動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保障員工應有的權益。

    NCC強調,在數位匯流時代,觀眾對於媒體環境需求與收視行為轉變為必然趨勢,有線電視系統面臨來自其他視訊平台的激烈競爭,NCC亦鼓勵系統經營者持續規劃有線電視結合寬頻服務、OTT TV及其他多元加值服務,以提高有線電視之創新服務價值及競爭力。

 

聯 絡 人:黃專門委員睿迪

電    話:02-3343-8303

行動電話:0953-53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