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_ Q1
依據公司所載沒有使用資源,是否不需要登記,如不登記是否適用原電信法
【回應】_ Q1
- 如無電信管理法第5條規定之情事,於電信管理法施行後,擬經營電信服務者得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 依電信法取得特許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其執照效期內,且未依電信管理法第83條申請轉軌,電信管理法施行起3年內,仍適用電信法規定。
-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提供之電信服務如無電信管理法第5條各款應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情形,得自主決定是否依電信管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辦理登記;如自電信管理法施行起3年後未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且欲繼續經營電信服務者,仍須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提問】_ Q2
市內網路業者如規劃擬放棄市話語音門號服務,是否適用「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分類,僅需備申請登記電信事業所列文件,及「網路設置計畫」即可,不須提報營運計畫。
【回應】_ Q2
- 未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依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83條規定得無需提報營運計畫。
- 依電信管理法第38條規定,申請設置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置;其有增設或變更者,亦同。
- 電信事業若規劃擬放棄原有電信號碼資源之市話語音服務,原則尊重業者得自行選擇依電信法或轉軌至電信管理法後依規定辦理終止服務,重點在於終止服務時,因涉及有關消費者權益保障及個人資料保護須提出相關配套措施,如充分告知用戶及服務轉移有關統計與轉移規劃等。
【提問】_ Q3
固網業務之營運計畫財務章節是否使用原規劃或更新為五年內資訊?
【回應】_ Q3
- 得載原事業計畫書整體財務結構規劃或近5年該公司財務結構規劃即可。
【提問】_ Q4
登記或號碼申請表格繁複,是否需逐一填表申請?(含檢附之文件)
【回應】_ Q4
- 已合併表格適用轉軌作業,所有一類及特二類以一張表格提出申請,請詳見本會轉軌專區項下:申請轉軌應備文件、申請表單及格式。
【提問】_ Q5
營運計畫是否可分批申請登記轉軌?
【回應】_ Q5
- 電信事業原則得依業務別一次或分批辦理轉軌登記申請作業。
【提問】_ Q6
電信事業申請轉軌(登記)可於兩周內完成?
【回應】_ Q6
- 申請轉軌案件,如申請業者文件齊備且內容完整,各受理單位就申請案件,將儘速循行政流程辦理,最快得於約兩周內完成。
【提問】_ Q7
網路設置計畫是否可適用過去申請特許執照的設置計畫?
【回應】_ Q7
- 有關網路設置計畫之內容,可參考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對應原網路建設計畫調整項次,若有新增內容請加以描述。
- 比對網路設置計畫要求項目與既有事業計畫書之落差來做補充,若無落差以原先資料即可。
【提問】_ Q8
- 若有新的海纜申請案件需要申請,是否得採行電信管理法之授權法規執行。
- 依電信管理法第83條申請轉軌作業說明, 請確認原擁有「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僅需辦理登記及提交網路設置計畫而無須提出營運計畫?
【回應】_ Q8
- 新海纜業者須依電信管理法提出申請。
- 原有電信法下,國際海纜出租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若無利用電信號碼交換者,則無須提出營運計畫;但依電信管理法第38條規定,未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應檢具申請書及網路設置計畫。
【提問】_ Q9
網路設置計畫第一點,未來五年分年設置規劃,是否可以比照營運計畫,直接將舊有的建設計畫書相關內容平順移轉即可?
【回應】_ Q9
- 既有電信事業得參照既有的建設計畫書相關章節比對調整,若有缺少再予以補充。
【提問】_ Q10
請問電信管理法使用資源之電信事業,是否還須提供分離會計報表。
【回應】_ Q10
- 依電信管理法第34條規定,只有經認定為市場顯著地位之電信事業需提供分離會計。
- 為能平順移轉,於3年過渡期間採新舊法表單併行,維持整套舊表單請尚未完成轉軌之業者繼續填報並刻正針對表單名稱、內容明顯應配合新法修正者,先予調整成新表單,其填報者為向本會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業者,又其如須提報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電信事業,應經完成相關核准程序始依新法填報。
- 依電信管理法規定,應檢具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本會申請核准之申請設置使用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其亦應向本會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故該等業者仍維持應納入產業資料庫填報。
- 未來本會各業管處為擬訂監理政策或監理業務需求須進行產業調查時,仍可依電信管理法第90條第4項規定辦理;如需納入本會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另請依「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標準作業程序」提出需求,於報送專區申請新增表單,請相關電信事業配合填報。
【提問】_ Q11
請問電信管理法實施後,「光纖傳輸電臺執照」是否無需申請,屆時自動失效。
【回應】_ Q11
- 依電信管理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專用電信網路係指以主管機關核配之無線電頻率設置供自己使用之電信網路。茲以光纖傳輸電臺不使用無線電頻率非屬專用電信網路監理之範疇,爰「光纖傳輸電臺執照」無需向本會申請,屆時自動失效。
【提問】_ Q12
電信事業在申請轉軌時會有各種書表需要填寫,書表上各個欄位是否都要填寫?如有非必要欄位建議加以說明。
【回應】_ Q12
- 本會將朝簡化表格方向配合檢討調整。
- 營運計畫係適用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2、3項及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4、6、7、11、12條規定辦理。
- 網路設置計畫係適用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4項、第83條第3項及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
- 各電信事業若有填寫書表問題,請參考轉軌專區洽詢各業管處聯絡窗口。
【提問】_ Q13
有關業者申請轉軌作業完成之後,既有例行性提報給NCC的資料、報告(例行每年資安內稽報告、每季報表…等)是否會有轉軌後的相應調整。
【回應】_ Q13
- 依電信管理法第15條,電信事業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事業,應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此前提為若登記電信事業,需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若屬海纜電信事業,若未前來登記,於經營恐有阻礙。且海纜設施係為關鍵電信基礎設施,為確保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之持續運作韌性,本會將依上揭電信管理法授權,公告設置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之電信事業須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因此電信事業登記後仍須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 按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明定,電信事業應於本會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本會備查,並依該計畫實施。爰本會將由核准業者申請轉軌作業之相關單位協助於核准函文內一併通知該業者依上揭規定辦理。
- 為能平順移轉,於3年過渡期間採新舊法表單併行,維持整套舊表單請尚未完成轉軌之業者繼續填報並針對表單名稱、內容明顯應配合新法修正者,先予調整成新表單,其填報者為向本會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之業者,又其如須提報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之電信事業,應經完成相關核准程序始依新法填報。
- 未來本會為擬訂監理政策或監理業務需求須進行產業調查時,仍可依電信管理法第90條第4項規定辦理;未來提出需求納入本會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另依「通訊傳播產業資料庫標準作業程序」,於報送專區申請新增表單,請相關電信事業配合填報。
【提問】_ Q14
原電信法下一般第二類電信事業需要登記為電信管理法下電信事業嗎?如不需要?可以提前繳回第二類電信執照嗎?
【回應】_ Q14
- 一般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之業務如無涉及電信管理法第5條所列4款行為之一者,得於電信管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實施之日起3年期間內,自行考量是否辦理電信事業登記,亦得提前申請註銷原許可執照。
- 前揭電信事業如不想依電信管理法登記為電信事業時,仍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處理消費者權益及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提問】_ Q15
若為現行第一類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二類事業需要分開轉軌嗎?可分批轉軌嗎?
【回應】_ Q15
- 現行第一類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於申請第一類業務轉軌時併同將原第二類業務納入相關計畫書中考量,第二類業務並不得分批轉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