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0三年
八月
十五日
通傳通訊字第10341030150號令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申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經營,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類別、營業項目定義及說明詳附表。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申請暨審查作業流程詳附件一,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申請暨審查作業流程詳附件二。
四、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及書表,向本會申請許可,經審查核可,由本會發給許可函:
(一)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三。
(二)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事業計畫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四。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或特殊業務營業項目申報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五及附件六。
(四)業務說明:包含公司簡介、服務內容、服務提供方式及行銷計劃。
(五)系統架構圖,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一(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六)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同意之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七)第二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備明細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七(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八)營業規章及資費表。
(九)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者,需檢附與電信事業之合作協議書。
(十二)收費方式為預付式者,依本會公告之「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出履約保證計畫。
(十三)大陸地區人民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二(無陸資者免附)。
五、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於完成網路系統建設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發給許可執照: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申請書。
(二)本會核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九(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者,應提出主管機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單位)辦理核准(批發轉售服務、行動轉售服務者免附)。
(六)新增第二類電信事業服務項目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六、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於完成網路系統建設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八。
(二)本會核發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九。
(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須附經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局端機房之設置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辦理。
(六)新增第二類電信事業服務項目後之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七)系統架構圖,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一。
(八)機房設備配置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
(九)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十)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各項申請文件及書表一式兩份,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並按附件次序編排,且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者,應併提出中文譯本。
八、各項申請文件及書表應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異動申請時亦同;公司章及代表人章,需與原申請時相同。
九、第二類電信事業機房設備明細表 (附件七),應與系統架構圖(附件十一)各項設備相對應。
十、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及書表,經初審記載內容完備者,申請人應依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
十一、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及各項收費標準,於實施前報請本會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十二、經營者許可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檢具第二類電信事業變更事項申請書,其應記載事項及格式詳附件十,及變更後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代表人有變更時需另附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本會申請換發。
十三、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會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仍應繳交當年度許可費。
十四、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申請案,本會之審查原則及注意事項詳「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第二類電信事業審查作業要點」。
十五、第二類電信事業接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者申請變更資本額時,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同意證明文件,依第十二點規定申請換發許可執照;資本額未有變更者,應將股權變動情形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