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
一、 申辦須知:
(一)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之規定。
(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
申辦應備文件: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影本。
2.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3.電臺設置申請表。
4.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廠牌、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發射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5.工程主管資歷表。
6.電臺架設切結書。
- 作業天數
- 聯絡窗口
-
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
- 流程說明區域性無線廣播、學校實習、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之核發_流程圖
-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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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申辦須知:
(一)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之規定。
(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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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應備文件: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影本。
2.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3.電臺設置申請表。
4.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廠牌、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發射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5.工程主管資歷表。
6.電臺架設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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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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