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執照核換發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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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辦須知:
(一)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
(二)期滿後仍須繼續營運者,應於期滿三十日前自行檢驗機件,並填具發射機自評紀錄表,報請本會核准換發電臺執照。
二、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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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廣播電臺10日曆天(北中南區),
全區性廣播電臺14日曆天(南區處承辦),
無線電視電臺10日曆天(中區處承辦)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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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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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表格調頻廣播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_odt
- 空白表格調幅廣播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_odt
- 空白表格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相關書表
- 空白表格無線電視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審驗紀錄表
- 流程說明區域性無線廣播、學校實習、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展期、執照之屆換補發_流程圖
- 流程說明全區性無線廣播、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展期、執照之屆換補發_流程圖
- 流程說明無線廣播電視電臺執照之換發、補發、異動、註銷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