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發佈單位:平臺事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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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
中華民國 105年 12月 26日
105年12月26日通傳平臺字第10541045370號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
壹、受理程序
貳、申請書撰寫應遵行事項
一、一般規定
申請人依身分之不同,依附錄格式填報申請書,如有經營本會許可之其他特許業務者,並應附該業務經營現況說明。
(一)以股份有限公司身分申請者
(二)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
二、注意事項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填寫前請詳細閱讀以下各項說明:
(一)營運計畫及其表格請以直式A4紙張雙面印刷,並裝訂成冊。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版面上下邊界各2.5公分,左右邊界各3公分,行距設定為固定行高24 pt,與前後段距離6 pt,大綱章次字體為標楷粗體18,大綱節次字體為標楷粗體16,內文字體為標楷體標準14。另外,為配合本會作業,請將所有營運計畫內容存入光碟片中及經營地區圖、分期營運圖、系統設計圖各1份一併繳交。審議申請案時,將以營運計畫及其表格之書面繳交資料為準。
(二)營運計畫中之文字、表格部分,請按照附錄所列內容及格式逐項撰寫,接續表格亦須依表格順序編碼排列,並標明於表格右上方;自行增列事項,請於「其他」項中加以說明。
(三)請於每頁下方中央加註頁碼及系統經營者之簡稱。(此簡稱應與申請書上填寫之簡稱一致)。
(四)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規定,檢送申請書、營運計畫及表格(以上皆附光碟片)一式15份、經營地區圖、分期營運圖、系統設計圖各1份,以雙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送達,(郵寄或送達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6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並請註明「申設有線廣播電視」字樣。所有申請案件俟審議程序完成後,除保留存檔外,其餘資料一律發還。
(五)營運計畫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表格請依序裝訂整齊,凡資料缺漏不全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後2星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審查費用繳費方式: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整須於申請案送件時,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劃線即期支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會出納(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繳納,並取具審查費收據。
(七)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線纜平臺科」。電話:(02)3343-8331至8340(10號)、(02)3343-8373傳真機:(02)2343-3600…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 5:30。
參、營運計畫撰寫應遵行事項(撰寫項目及說明)
一、經營地區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須以直轄市、縣(市)為申請單位,並請載明下列各項:
(一)檢附計畫經營地區之行政區域圖。
(二)經營理念、特色及未來9年之經營規劃(請分年撰寫)
(三)其他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中「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部分,請載明下列各項及相關表格:
(一)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分期設置圖:請繪出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範圍,並劃分工程分期區域,同時註明下列各項目:
1.分區面積、系統名稱及簡稱
2.標明比例尺大小及方向指標(比例尺大小可自行訂定,以A4 或A3規格紙張所繪製之圖為限)
3.以不同顏色區別不同工程期之施工範圍,註明施工範圍村里名稱及光纖投落點位置
4.標示頭端、骨幹網路、營業場所、衛星、地面接收天線所在地
(二)工程設置預定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表(詳表格1),開播時程請考量所需籌備時間適當訂定。
(三)系統工程分期範圍及理由(詳表格2):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地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該村里之行政戶數即納入計算;經營地區域之全部行政戶數之計算,不包含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因故暫未到達地區之行政戶數。
(四)其他
三、財務結構
(一)財務結構:申請人須於其財務計畫中,就申請人認為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並以開始營運當年度為基準(第0年;年度採曆年制),開始營運前一年為第-1年,營運後之次一年為第1年,其餘類推,提出未來9年之財務規劃,包括:
1.提出以整個公司為基礎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詳表格3-5)。(以上表格應檢附以MICROSOFT EXCEL 2007中文版本製成電子檔案)
2.配合上述報表,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財務資料及資金來源:
(1)資本支出:申請人應製表將各年度機房、土地、建築物、設備、技術價金、軟體費用及其他營運所需資產之資本支出,逐項列出。
(2)各年度資金來源、金額及用途,如有多項資金來源,則必須分別列出詳細金額(詳表格6-7)。
(3)銀行借款、公司債及其他負債之償還條件及時間表。
(4)可利用之融資或融資對象並說明其可行性,例如以融資意願書、保證書或其他文件,作為佐證。
(5)緊急資金來源計畫。
3. 財務比率應包含:
(1)以整個公司為基礎計算之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負債比率、毛利率、營業利益率、稅前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現金流量比率及其他足以佐證其財務結構健全性之比率,並提出各項比率之計算公式(詳表格8)。
(2)配合上述各項財務比率,得就財務結構之健全性提出必要之補充說明。
(3)上述比率與資產負債表科目相關者,以期末餘額計算之。
4. 對此財務計畫進行敏感性分析,就申請人認為最可能經營環境之預估營收最好及最差之情況,提出以整個公司為基礎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二)經營績效:就申請人認為最可能之經營環境,計算本財務計畫的內部報酬率及投資回收期間。此外,申請人應以下列兩種假設為基礎,列出淨現值:
1.資金成本率為百分之十。
2.申請人預期之資金成本率。(應詳細說明其預期之理由或參考之數據等)
3.上述計算毋須考慮所得稅。
(三)上述相關報表應根據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四、組織架構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中「組織架構」部分,請依申請人身分別,撰填下列事項及相關表格。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身分取得籌設許可證者,再於限期內將第(二)項第2點所列文件連同切結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送請查核。
(一)組織與人力配置:
1.各部門人員編制與職掌及執照屆滿前各年度之員工編制預估表(詳表格9)。
2.員工進用、升遷與薪資安排。
3.主要經營者(預定總經理學經歷介紹)。
4.各部門經理人學經歷介紹。
5.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兼職情形。
(二)基本資料:「董事名冊(表格10)、監察人名冊(表格11)、經理人名冊(表格12)、發起人名冊(表格13)、股東(認股人)名冊(表格14)、員工清冊(表格15)、工程主管履歷表(表格16)」
1.設立中之公司:
(1)設立登記預查申請表。
(2)發起人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3)已完成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之章程者另應檢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
(4)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資金到位證明文件。
2.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身分取得籌設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內(6個月)將下列文件送請查核: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經理人名冊、股東名冊、員工清冊、工程主管履歷表。
(三)已設立公司:
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2.最近1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倘最近1次變更與前次變更日期在2個月內者,需再檢附前次公司變更登記表。
3.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議事錄。
4.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四)股權結構切結書(表格17)。
(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表格18)。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表格19)。
(七)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
五、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一)頻道內容規劃:(請提供頻道規劃表,詳表格20)
1.基本頻道(應說明各類型頻道之比率分配,頻道類型分類,詳表格20表(一) 」之註4)
2.付費頻道
3.分組付費頻道:應提供至少三種(含)以上組合式基本頻道供訂戶選擇。
(二)地方頻道:
1.應取得本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2.應載明頻道名稱。
(三)公用頻道:
1.應依本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規劃公用頻道之使用及規範。
2.應規劃一定營收之比率或金額作為公用頻道推廣之用,並詳細說明相關規劃。
(四)購物頻道
(五)廣告管理與規劃:應制訂廣告管理規範,詳載廣告規劃編排機制、審核及品管流程,與廣告業務管理。
(六)插播式字幕使用控管機制及審核流程規劃。
(七)其他服務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一)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1.收費標準及其計算方式(包含基本頻道收視費、裝機費、分機裝置費、復機費、移機費、付費頻道、計次付費節目、分組付費或其他收費方式,及機上盒(含押租借之方式)及相關費用等,請提供成本分析資料)。
2.俟正式營運後,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之規定於每年8月1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收費標準。
(二)頻道授權金:擬提供基本頻道及組合頻道之個別頻道(或頻道代理商)預估授權金額(或收取之上架費用)。
(三)繳費方式:請載明訂戶繳費管道(如到府收費、超商代收、轉帳等)、方式(如採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優惠措施等(附契約範本及帳單資訊揭露範本)。
八、訂戶服務
(一)訂戶服務與申訴:
1.訂戶服務與申訴處理人員數量及組織編制(包含客服網路架構圖、編制人力、所服務客戶數之比例、客訴類型Q&A、教育訓練、改善方案)。
2.訂戶服務作業流程與機制。
(二)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1.斷訊之處理情形(分別就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可歸責於系統經營者等二項事由,分別敘明並附訂戶契約佐證)。
2.預收收視費用之履約保證措施。
3.就業務經營範圍可能發生之糾紛,如收、退費方式、維修機制、停播頻道、斷訊、暫停或終止經營…等事項,分別訂立紛爭處理流程與消費者權益維護之處理及補償或賠償辦法。
(三)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用戶資料保護、廣告行銷、賠償、補償措施、消費爭議處理等,應參酌本會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行訂定。
(四)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與管理機制: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作業流程與機制(含SOP流程、管理措施、委外收機制及自評查核機制等)。
(五)其他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一)市場調查:請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詳細市場研究報告書以表格方式附於營運計畫之後,如為委託外部研究,請簡述執行單位、調查方法、調查時間等研究方法資料)。摘要及報告書皆須說明下列資料:
1.經營地區面積
2.現住人口數
3.行政戶數
4.平均每戶年經常性收支
(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1.定期執行之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包括滿意度自評報告、訂戶風險管理措施等)。
2.定期執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計畫之相關規劃。
十、 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一)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1.頭端系統架構圖及頭端各設備設計規格。
2.幹線網路及分配線網路圖及其信訊號傳輸方式。
3.幹線網路及分配線網路纜線鋪設。
(二)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1.系統設計:
(1)頭端平面設計圖:包括信訊號接收、播放、系統監測、控制及電力供給等設備之平面配置圖。
(2)節目源分析表(詳表格21-22)
(3)分配線網路設計圖(各設計圖請依規定繪製成電子檔,租用傳輸電路者以不同顔色標示且註記租用芯數,並列印折成A4 依序裝訂)
A.申請經營地區範圍圖請在經營地區範圍之市街圖上明顯標出頭端、分配中心及分配點所在位置,並於上述地點標明主要系統參數。
B.經營地區系統概要圖。
C.在經營地區請就下列區域(1 公里× l 公里)作細部設計圖:
a、以頭端為中心之區域
b、距頭端最遠處之區域
2.系統設置
(1)請說明纜線架設、設備安裝及接地之施工方法。
(2)「設置計畫」應能確保系統品質可靠度、人員安全,並符合道路與環保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
3.系統維運請說明電波洩漏維護方式、設備維護、維護人力需求、定期及不定期維護等。
(三)設備說明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頭端設備(詳表格23)
2.分配線網路設備(詳表格24)
3.測試設備(詳表格25)
4.機上盒標準及規格(有線廣播電視機上盒技術規範公告施行前,業者應提供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檢測,並驗證其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符合國家標準,以及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之數位有線電視訂戶終端設備節目分級、時間管控及韌體更新查驗作業規定,俟該技術規範公告施行後,業者提供收視戶服務前,應先取得機上盒型式認證之審定證明)。
(四)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五)其他
十一、 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申請人應自行設置頭端,並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如有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1.租用傳輸設備之網路架構規劃。
2.租用傳輸設備與自行設置系統之介接點及責任分界點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1.頭端備援規劃(含設置地址、備援切換架構及操作說明、頭端與備援頭端地圖上直線距離等)。
2.節目備援規劃(含備援之節目名稱及數目等)。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請依下列項目撰寫具體之業務推展計畫。
(一)短程(1~3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期目標
(二)中程(4~6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期目標
(三)長程(7~9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期目標
(四)請就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提出具體之服務計畫。
(五)請就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以及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提出計畫。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員工教育訓練計畫)
(一)預定員工培訓方式(如新進員工培訓、主管人員培訓,以及針對不同部門對象之員工等)及預期目標。
(二)預定員工培訓主題、訓練時數、培訓人數與經費成本支出(教育訓練經費佔全年營收比例)。(詳表格26)
(三)應明訂一定營收之比率或金額作為員工教育訓練之用,並詳細說明相關規劃。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中「技術發展計畫」部分,請摘要說明下列各項:
(一)技術發展目標
(二)技術發展策略
(三)實施方法(包括發展時程、所需經費及設備等)
(四)預期成果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格式填報。
(二)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三)文件格式詳參本須知「肆、申請書表格式」營運計畫書表格(表格10-14)。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 作業天數
- 聯絡窗口
-
平臺事業管理處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6樓;02-33438331)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
- 流程說明作業流程圖
- 流程說明作業流程圖
- 其 它發布令
- 其 它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
- 類別
- 服務內容
-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
中華民國 105年 12月 26日
105年12月26日通傳平臺字第10541045370號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
壹、受理程序
貳、申請書撰寫應遵行事項
一、一般規定
申請人依身分之不同,依附錄格式填報申請書,如有經營本會許可之其他特許業務者,並應附該業務經營現況說明。
(一)以股份有限公司身分申請者
(二)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
二、注意事項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填寫前請詳細閱讀以下各項說明:
(一)營運計畫及其表格請以直式A4紙張雙面印刷,並裝訂成冊。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版面上下邊界各2.5公分,左右邊界各3公分,行距設定為固定行高24 pt,與前後段距離6 pt,大綱章次字體為標楷粗體18,大綱節次字體為標楷粗體16,內文字體為標楷體標準14。另外,為配合本會作業,請將所有營運計畫內容存入光碟片中及經營地區圖、分期營運圖、系統設計圖各1份一併繳交。審議申請案時,將以營運計畫及其表格之書面繳交資料為準。
(二)營運計畫中之文字、表格部分,請按照附錄所列內容及格式逐項撰寫,接續表格亦須依表格順序編碼排列,並標明於表格右上方;自行增列事項,請於「其他」項中加以說明。
(三)請於每頁下方中央加註頁碼及系統經營者之簡稱。(此簡稱應與申請書上填寫之簡稱一致)。
(四)請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規定,檢送申請書、營運計畫及表格(以上皆附光碟片)一式15份、經營地區圖、分期營運圖、系統設計圖各1份,以雙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送達,(郵寄或送達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6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並請註明「申設有線廣播電視」字樣。所有申請案件俟審議程序完成後,除保留存檔外,其餘資料一律發還。
(五)營運計畫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表格請依序裝訂整齊,凡資料缺漏不全者,本會得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後2星期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審查費用繳費方式: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整須於申請案送件時,以現金、郵政匯票或以申請人名義開立之劃線即期支票(受款人名稱請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向本會出納(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繳納,並取具審查費收據。
(七)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平臺事業管理處線纜平臺科」。電話:(02)3343-8331至8340(10號)、(02)3343-8373傳真機:(02)2343-3600…洽詢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0- 5:30。
參、營運計畫撰寫應遵行事項(撰寫項目及說明)
一、經營地區
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須以直轄市、縣(市)為申請單位,並請載明下列各項:
(一)檢附計畫經營地區之行政區域圖。
(二)經營理念、特色及未來9年之經營規劃(請分年撰寫)
(三)其他
二、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中「系統設置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部分,請載明下列各項及相關表格:
(一)有線廣播電視工程分期設置圖:請繪出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範圍,並劃分工程分期區域,同時註明下列各項目:
1.分區面積、系統名稱及簡稱
2.標明比例尺大小及方向指標(比例尺大小可自行訂定,以A4 或A3規格紙張所繪製之圖為限)
3.以不同顏色區別不同工程期之施工範圍,註明施工範圍村里名稱及光纖投落點位置
4.標示頭端、骨幹網路、營業場所、衛星、地面接收天線所在地
(二)工程設置預定時程及預定開播時間表(詳表格1),開播時程請考量所需籌備時間適當訂定。
(三)系統工程分期範圍及理由(詳表格2):系統設置分配線網路應到達經營地區域每一村里有一個以上光纖投落點及訂戶分接器,該村里之行政戶數即納入計算;經營地區域之全部行政戶數之計算,不包含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因故暫未到達地區之行政戶數。
(四)其他
三、財務結構
(一)財務結構:申請人須於其財務計畫中,就申請人認為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並以開始營運當年度為基準(第0年;年度採曆年制),開始營運前一年為第-1年,營運後之次一年為第1年,其餘類推,提出未來9年之財務規劃,包括:
1.提出以整個公司為基礎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詳表格3-5)。(以上表格應檢附以MICROSOFT EXCEL 2007中文版本製成電子檔案)
2.配合上述報表,申請人應提出下列財務資料及資金來源:
(1)資本支出:申請人應製表將各年度機房、土地、建築物、設備、技術價金、軟體費用及其他營運所需資產之資本支出,逐項列出。
(2)各年度資金來源、金額及用途,如有多項資金來源,則必須分別列出詳細金額(詳表格6-7)。
(3)銀行借款、公司債及其他負債之償還條件及時間表。
(4)可利用之融資或融資對象並說明其可行性,例如以融資意願書、保證書或其他文件,作為佐證。
(5)緊急資金來源計畫。
3. 財務比率應包含:
(1)以整個公司為基礎計算之流動比率、速動比率、負債比率、毛利率、營業利益率、稅前淨利率、總資產報酬率、股東權益報酬率、現金流量比率及其他足以佐證其財務結構健全性之比率,並提出各項比率之計算公式(詳表格8)。
(2)配合上述各項財務比率,得就財務結構之健全性提出必要之補充說明。
(3)上述比率與資產負債表科目相關者,以期末餘額計算之。
4. 對此財務計畫進行敏感性分析,就申請人認為最可能經營環境之預估營收最好及最差之情況,提出以整個公司為基礎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
(二)經營績效:就申請人認為最可能之經營環境,計算本財務計畫的內部報酬率及投資回收期間。此外,申請人應以下列兩種假設為基礎,列出淨現值:
1.資金成本率為百分之十。
2.申請人預期之資金成本率。(應詳細說明其預期之理由或參考之數據等)
3.上述計算毋須考慮所得稅。
(三)上述相關報表應根據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四、組織架構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中「組織架構」部分,請依申請人身分別,撰填下列事項及相關表格。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身分取得籌設許可證者,再於限期內將第(二)項第2點所列文件連同切結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送請查核。
(一)組織與人力配置:
1.各部門人員編制與職掌及執照屆滿前各年度之員工編制預估表(詳表格9)。
2.員工進用、升遷與薪資安排。
3.主要經營者(預定總經理學經歷介紹)。
4.各部門經理人學經歷介紹。
5.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兼職情形。
(二)基本資料:「董事名冊(表格10)、監察人名冊(表格11)、經理人名冊(表格12)、發起人名冊(表格13)、股東(認股人)名冊(表格14)、員工清冊(表格15)、工程主管履歷表(表格16)」
1.設立中之公司:
(1)設立登記預查申請表。
(2)發起人或預定認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認股人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3)已完成發起人全體同意訂定之章程者另應檢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
(4)符合最低實收資本額之資金到位證明文件。
2.以設立中之股份有限公司身分取得籌設許可執照者,應於期限內(6個月)將下列文件送請查核: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經理人名冊、股東名冊、員工清冊、工程主管履歷表。
(三)已設立公司:
1.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姓名 (名稱) 、國籍、住址、經歷、認股數目、比率及金額及相關資料。(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2.最近1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倘最近1次變更與前次變更日期在2個月內者,需再檢附前次公司變更登記表。
3.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議事錄。
4.董事名冊、監察人名冊、經理人名冊及股東名冊。
(四)股權結構切結書(表格17)。
(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外國人直接、間接持股比例申報表(表格18)。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關係企業申報表(表格19)。
(七)工作規則、勞動權益與員工福利。
五、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一)頻道內容規劃:(請提供頻道規劃表,詳表格20)
1.基本頻道(應說明各類型頻道之比率分配,頻道類型分類,詳表格20表(一) 」之註4)
2.付費頻道
3.分組付費頻道:應提供至少三種(含)以上組合式基本頻道供訂戶選擇。
(二)地方頻道:
1.應取得本會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2.應載明頻道名稱。
(三)公用頻道:
1.應依本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規劃公用頻道之使用及規範。
2.應規劃一定營收之比率或金額作為公用頻道推廣之用,並詳細說明相關規劃。
(四)購物頻道
(五)廣告管理與規劃:應制訂廣告管理規範,詳載廣告規劃編排機制、審核及品管流程,與廣告業務管理。
(六)插播式字幕使用控管機制及審核流程規劃。
(七)其他服務
六、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一)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1.收費標準及其計算方式(包含基本頻道收視費、裝機費、分機裝置費、復機費、移機費、付費頻道、計次付費節目、分組付費或其他收費方式,及機上盒(含押租借之方式)及相關費用等,請提供成本分析資料)。
2.俟正式營運後,須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之規定於每年8月1日起1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收費標準。
(二)頻道授權金:擬提供基本頻道及組合頻道之個別頻道(或頻道代理商)預估授權金額(或收取之上架費用)。
(三)繳費方式:請載明訂戶繳費管道(如到府收費、超商代收、轉帳等)、方式(如採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優惠措施等(附契約範本及帳單資訊揭露範本)。
八、訂戶服務
(一)訂戶服務與申訴:
1.訂戶服務與申訴處理人員數量及組織編制(包含客服網路架構圖、編制人力、所服務客戶數之比例、客訴類型Q&A、教育訓練、改善方案)。
2.訂戶服務作業流程與機制。
(二)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1.斷訊之處理情形(分別就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可歸責於系統經營者等二項事由,分別敘明並附訂戶契約佐證)。
2.預收收視費用之履約保證措施。
3.就業務經營範圍可能發生之糾紛,如收、退費方式、維修機制、停播頻道、斷訊、暫停或終止經營…等事項,分別訂立紛爭處理流程與消費者權益維護之處理及補償或賠償辦法。
(三)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用戶資料保護、廣告行銷、賠償、補償措施、消費爭議處理等,應參酌本會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行訂定。
(四)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與管理機制:訂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作業流程與機制(含SOP流程、管理措施、委外收機制及自評查核機制等)。
(五)其他
九、經營地區市場分析
(一)市場調查:請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詳細市場研究報告書以表格方式附於營運計畫之後,如為委託外部研究,請簡述執行單位、調查方法、調查時間等研究方法資料)。摘要及報告書皆須說明下列資料:
1.經營地區面積
2.現住人口數
3.行政戶數
4.平均每戶年經常性收支
(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1.定期執行之訂戶權益保障計畫(包括滿意度自評報告、訂戶風險管理措施等)。
2.定期執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計畫之相關規劃。
十、 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
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一)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1.頭端系統架構圖及頭端各設備設計規格。
2.幹線網路及分配線網路圖及其信訊號傳輸方式。
3.幹線網路及分配線網路纜線鋪設。
(二)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1.系統設計:
(1)頭端平面設計圖:包括信訊號接收、播放、系統監測、控制及電力供給等設備之平面配置圖。
(2)節目源分析表(詳表格21-22)
(3)分配線網路設計圖(各設計圖請依規定繪製成電子檔,租用傳輸電路者以不同顔色標示且註記租用芯數,並列印折成A4 依序裝訂)
A.申請經營地區範圍圖請在經營地區範圍之市街圖上明顯標出頭端、分配中心及分配點所在位置,並於上述地點標明主要系統參數。
B.經營地區系統概要圖。
C.在經營地區請就下列區域(1 公里× l 公里)作細部設計圖:
a、以頭端為中心之區域
b、距頭端最遠處之區域
2.系統設置
(1)請說明纜線架設、設備安裝及接地之施工方法。
(2)「設置計畫」應能確保系統品質可靠度、人員安全,並符合道路與環保主管機關有關之規定。
3.系統維運請說明電波洩漏維護方式、設備維護、維護人力需求、定期及不定期維護等。
(三)設備說明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1.頭端設備(詳表格23)
2.分配線網路設備(詳表格24)
3.測試設備(詳表格25)
4.機上盒標準及規格(有線廣播電視機上盒技術規範公告施行前,業者應提供經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檢測,並驗證其電磁相容、電氣安全符合國家標準,以及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查驗技術規範之數位有線電視訂戶終端設備節目分級、時間管控及韌體更新查驗作業規定,俟該技術規範公告施行後,業者提供收視戶服務前,應先取得機上盒型式認證之審定證明)。
(四)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五)其他
十一、 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申請人應自行設置頭端,並可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組成其系統;如有頭端服務涵蓋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者,該頭端應具備備援機制。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1.租用傳輸設備之網路架構規劃。
2.租用傳輸設備與自行設置系統之介接點及責任分界點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1.頭端備援規劃(含設置地址、備援切換架構及操作說明、頭端與備援頭端地圖上直線距離等)。
2.節目備援規劃(含備援之節目名稱及數目等)。
十二、業務推展計畫
請依下列項目撰寫具體之業務推展計畫。
(一)短程(1~3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期目標
(二)中程(4~6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期目標
(三)長程(7~9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期目標
(四)請就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提出具體之服務計畫。
(五)請就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以及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提出計畫。
十三、人才培訓計畫(員工教育訓練計畫)
(一)預定員工培訓方式(如新進員工培訓、主管人員培訓,以及針對不同部門對象之員工等)及預期目標。
(二)預定員工培訓主題、訓練時數、培訓人數與經費成本支出(教育訓練經費佔全年營收比例)。(詳表格26)
(三)應明訂一定營收之比率或金額作為員工教育訓練之用,並詳細說明相關規劃。
十四、技術發展計畫
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中「技術發展計畫」部分,請摘要說明下列各項:
(一)技術發展目標
(二)技術發展策略
(三)實施方法(包括發展時程、所需經費及設備等)
(四)預期成果
十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或發起人、百分之五以上認股人之姓名(名稱)及相關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格式填報。
(二)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認股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關係人,關係人之認定準用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之規定。
(三)文件格式詳參本須知「肆、申請書表格式」營運計畫書表格(表格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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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事業管理處有線廣播電視業務科(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6樓;02-3343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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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說明作業流程圖
- 流程說明作業流程圖
- 其 它發布令
- 其 它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