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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核換發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核換發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傳播業務 > 無線廣播電視 >
  • 服務內容
    • 一、 申辦須知:
      (一)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二)前項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屆期或所載事項變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申請核准後補、換發。
  • 應備物品


    •  
  • 作業天數
    • 區域性廣播電臺10日曆天(北中南區)
      全區性廣播電臺14日曆天 (南區處承辦)
      無線電視電臺10日曆天(中區處承辦)
  • 聯絡窗口
    • 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北區監理處、中區監理處、南區監理處
  • 表單下載
      • 空白表格中繼微波電臺-相關書表_odt
        • odt檔案下載
      • 流程說明區域性無線廣播、學校實習、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展期、執照之屆換補發_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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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說明全區性無線廣播、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展期、執照之屆換補發_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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