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執照核換發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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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辦須知:
(一)微波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換發;主管機關得重新辦理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新電臺執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二)前項審驗不合格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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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廣播電臺10日曆天(北中南區)
全區性廣播電臺14日曆天 (南區處承辦)
無線電視電臺10日曆天(中區處承辦)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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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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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表格中繼微波電臺-相關書表_odt
- 流程說明區域性無線廣播、學校實習、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展期、執照之屆換補發_流程圖
- 流程說明全區性無線廣播、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展期、執照之屆換補發_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