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審驗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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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辦須知:
受理區域性廣播節目中繼微波電臺審驗期間30日,全區性廣播節目中繼微波電臺60日,無線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45日。
二、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
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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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應備文件: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或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者:
(1)發射機原廠出廠證明,國外輸入者,並應附進口證明(設置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者,則免檢具)。
(2)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發射機自評紀錄表。
(3)電臺使用數位調變方式且具雙向傳輸功能者,準用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屬固定微波電臺或行動微波電臺者之審驗程序規定文件。
-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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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性廣播電臺審驗30日曆天(北中南區)
全區性廣播電臺審驗60日曆天(南區處承辦)
無線電視電臺審驗45日曆天(中區處承辦)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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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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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表格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相關書表
- 流程說明全區性無線廣播、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審驗、核發執照、封存監毀_流程圖
- 流程說明區域性無線廣播、學校實習、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審驗、核發執照、封存監毀_流程圖毀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