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申請發佈單位:old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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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規(或法令)依據:海關進口稅則第85章增註6、文化部之「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書申請須知」規定。
二、 申請對象:經本會許可設立之廣播、電視事業,輸入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85章(第85.23節所列貨品除外)、第37.07節、第84章或第90章之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歸屬第8705.90目之影視媒體專用特種車輛,經本會證明屬實者免稅,得向本會申請免繳關稅證明書。
三、 申請應檢附的文件資料):
1. 申請書(一式四聯)
2. 輸入許可或買賣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結匯單據等)影本。
3. 型錄或說明書。
4. 廣播電視事業執照、許可證或籌設許可影本。
5.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等。
四、 其他:
1. 申請人免繳關稅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補稅。
2. 本會核發之免繳關稅證明書,僅證明進口貨品係屬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至進口貨品稅則號別及稅額認定,仍由海關依權責逕行辦理。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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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書(一式四聯)
2. 輸入許可或買賣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結匯單據等)影本。
3. 型錄或說明書。
4. 廣播電視事業執照、許可證或籌設許可影本。
5.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等。
- 作業天數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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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濟南路辦公室基礎設施與資通安全處網路管理科
100023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6號
0800-17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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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說明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申請案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