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微波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發佈單位:南區監理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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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辦須知:
(一)行動微波電臺不得作為固定微波電臺使用。
(二)微波電臺涉及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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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應備文件:
一、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二、設置申請表。
三、電臺設置時程規劃。
四、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廠牌、型號、技術規格及數量。
五、申請設置固定微波電臺或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之電臺設置切結書。
- 作業天數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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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監理處:(02)3343-8942; 中區監理處:(04)2250-0270; 南區監理處:(07)859928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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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白表格微波電臺審驗技術規範相關書表
- 流程說明區域性無線廣播、學校實習、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之核發_流程圖
- 流程說明全區性無線廣播、節目中繼微波等電臺設置核准證明之核發_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