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業務 > 有線廣播電視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間相互投資或合併之核准
平臺事業管理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平臺事業管理處:100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6樓
書面函送
180日曆天
作業流程圖
一、法規(或法令)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
二、應檢附文件資料:申請書及變更後之營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