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第15、16、19、20頻道發佈單位:中區監理處
- 類別
- 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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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使用第15、16及20頻道
(一) 申辦須知:
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15頻道(127.2625MHz)、16頻道(133.2625MHz)及20頻道(157.25MHz),應敘明理由及營業區域範圍,向本會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始得使用。
(二) 申辦應備文件:
1.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許可證影本
2.電波洩漏維護計畫
3.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4.切結書
(三) 注意事項:
1.系統經營者使用第15或16頻道,應每半年自行辦理全區網路電波洩漏檢測,其次數至少1次,並將檢測結果陳報本會。
2.核准使用第15或16頻道期間為1年。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滿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之1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准。
3.經審查合格使用第20頻道者,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第12條第1款有關電波洩漏之規定。
4.核准使用第20頻道之期間為1年。經核准使用之系統經營者,於使用期間屆滿後仍有使用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日之1個月前,重新申請核可。
二、申請使用第19頻道
(一) 申辦須知:
系統經營者申請使用第19頻道(151.25MHz),應檢具弦波產生器及電波洩漏檢測儀器型錄,並註明儀器序號及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向本會專案申請,經審驗合格並指配頻率後,始得使用。
(二) 申辦應備文件:
1.弦波信號產生器廠牌(含機型外觀、機器序號、可產生之波形、頻率範圍、輸出信號調變方式、信號強度及頻率誤差)
2.電波洩漏檢測儀器型錄(註明儀器序號、測量頻寬、測量頻率範圍及辨認標籤方式)
3.擬作為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
(三) 注意事項:
1.在不影響電波洩漏檢測機制正常運作之情況下,系統經營者得檢具電波洩漏檢測儀器之相關設備文件,經本會核准後,使用既有類比電視節目頻道之影像載波加載識別標籤方式播送電波測試信號。
2.同一經營區域內有2家以上系統經營者,應先行協調使用不同檢測電波洩漏之頻率或方式後,再行提出申請。
3.電波洩漏檢測方式變更時,應向本會重新提出申請。本會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赴現場確認。
繳費管道:臨櫃繳納、金融機構代收、轉帳
超商代收(限繳費金額新臺幣2萬元以內,須自付手續費10元)
- 申辦資格
- 申辦流程
- 應備物品
-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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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第15、16及20頻道:14日曆天
申請使用第19頻道:21日曆天
- 聯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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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監理處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
連絡電話: 04-22500270
- 備註
- 承辦單位
- 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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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說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使用限用頻道申請案(第15、16、20頻道)
- 流程說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使用限用頻道申請案(第19頻道)